(多倫多8日加新社電)加拿大各省政府沒收罪案財物﹐價值數以千萬元計﹐但一份新報告說﹐充公資產經常等於劫掠無辜者。
新分析說﹐法律理據在於沒收罪犯與有組織犯罪團伙的財物﹐以及補償受害人﹐但這些理據在法律條款應用中消失無蹤。
加拿大憲法基金會(Canadian Constitution Foundation)與通識教育研究院(Institute for Liberal Studies)報告說﹕「這些法律不公平。
「民事沒收法例授權省府扣押財物﹐不論來自罪犯﹐還是從未受檢控者或甚至只是罪案嫌犯。」
兩機構指出﹐刑事案件情況下﹐罪名成立的標準是證據「超越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而民事個案舉證尺度﹐根據較低的「衡量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這就更易查扣現金與其他資產﹐尤其是欠缺刑事檢控證據﹐更不用說是定罪證據時。
例如一宗個案﹐沙省一名男子出售價值60元的止痛劑奧施康定(OxyContin)﹐那是他合法擁有的藥物。他用所得購買汽油﹐以開車上班。結果省府沒收他的價值7,500元的貨車。
安省一對夫妻擁有的12單位柏文建築物被扣押﹐價值40萬元﹐原因是有些租客涉及非法活動。省府辯稱﹐業主應該驅逐租客。另外一宗安省案件﹐省府申請扣押兩間分租屋﹐理由是有些租客疑涉販毒。
沒有任何省份要求﹐需有刑事檢控或定罪﹐才可啟動民事沒收程序。實際上﹐紐賓士域省明文規定﹐個人即便撇脫刑事罪名﹐仍有可能失去財物。
報告指出另一問題﹐省府與警局坐收這類充公財物﹐幾乎全無問責或透明制度。
卑詩省近幾年沒收資產4,100萬元﹐但只用150萬元賠償受害人。安省報稱﹐自2003年來﹐補償受害人2,120萬元﹐但僅在2013-14年度﹐省府充公價值財物高達2,290萬元。
安省皮爾區(Peel region)警察局使用成千上萬元沒收款項﹐購票參加市長晚宴。
報告說﹐一些省也沒有記錄資金去向。它指出﹐所有省的沒收財物制度﹐都沒有經過審計長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