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除了啟德郵輪碼頭外,現時其他交通場所亦有附例規定乘客的行為。例如每日乘客量超過500萬人次的港鐵,是受《香港鐵路附例》規管,當中亦有條文禁止販賣,稱除非得到港鐵公司書面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鐵路處所內出售、展示或要約出售任何貨物或服務,如違反將觸犯《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所指的小販罪行一樣。不過若按《附例》的英文版本,是用上「hawking prohibited 」 ; 啟德郵輪碼頭條例草案就用「a person must not ,within the Terminal Area— sell anything」。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機管局及港鐵的字眼,是針對「販賣」(hawking),而郵輪碼頭的條文是針對所有涉及售賣的行動,而非純粹指販賣。 至於規管香港國際機場的《機場管理局附例》亦有條文列明,任何人不得未獲機管局許可,而在附例適用區內經營任何業務、進行任何小販活動、出售或派發任何東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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