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教協正研究協助受影響的教師入稟勞資審裁處,本身為教協權益及投訴部副主任的律師莊耀洸昨引用《時效條例》,指出相關合約糾紛款項的追溯時限最多為6年,當局不能向教師追討10年前的署理津貼,又指錯誤批出款項屬教育局責任,教師已履行署理職務的責任,不應被追討。黃國桐律師則表示,勞資審裁處審理時會考慮僱傭合約內容,涉事教師及校方對中學文憑教師署任時不可獲派相關津貼是否知情,亦是影響裁決因素之一。 不過,黃國桐強調教育局作為教師的「大老闆」,理應最熟悉條例,出錯多年不合理,教師相信教局的做法亦屬合理期望。他另指,教育局錯誤發放署任津貼多年,或令教師及學校視為常規(norm),料審裁官屆時會考慮教育局出錯的時間及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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