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商台首席智囊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期間,沒向無綫申報下,與其時任經理人叢培崑收取奧海城共11.2 萬元報酬。原審法官上月按上訴庭命令,裁定兩人串謀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陳、叢分別被判罰款8.4萬元及2.8萬元。兩人不服定罪,欲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拒絕兩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兩人支付訟費。兩人仍可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
根據判辭,陳志雲及叢培崑共提出3個法律問題,包括根據英國樞密院1997年案例,是否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秘撈」則屬違法;另外兩個問題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法庭應採取什麼方式去考慮被告有否合理辯解;以及控方是否有舉證責任去證明,被告在提供利益或收受利益時沒有合理辯解。
上訴庭認為兩人提出的法律原則早已完善確立,不屬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法律論點,駁回兩人的終院上訴許可申請。
廉署於2010年拘捕時任無綫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其經理人叢培崑、時任無綫市場及營業部業務拓展主管陳永孫、無綫前藝員科監製錢國偉及藝員寧進。廉署半年後落案起訴陳志雲、叢培崑及陳永孫,原審法官審訊後裁定3人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就陳叢二人涉及奧海城《志雲飯局》的控罪,兩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後終獲勝訴。
【案件編號:CACC103/12 、CACC18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