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曾參與反色情行動的油尖區特別職務隊警長,休班期間在廟街與持雙程證妓女上樓,問價後突然出示警察委任證,要求妓女與他性交,但完事後拒付200元肉金,更要求對方3小時內離境,否則將她拘留7天。現已停職的警長早前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昨被判囚20個月。法官斥責被告不但對妓女賣淫的犯法行為視若無睹,更促進犯法行為發生,犯案時已明知其行為引伸的後果,不應因而獲減刑。 官拒求情:犯案時可預知後果 被落案起訴後已停職的被告朱志豪(43歲),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辯方昨再次求情稱,案件令被告前途盡牷A或將失去長俸及宿舍,令其家庭陷入困境,此等結果對被告而言已是災難影響,要求法官輕判。惟暫委法官杜浩成認為,辯方所陳述的結果均是被告在犯案時預知得到,反問辯方為何要給予額外的減刑。 杜官又說,社會對公職人員有合理期望,認為他們應該盡忠職守履行職責、服務社會。惟被告濫用公職身分及職權以獲取私利,作出損害他人和社會的行為;被告明知事主來港非法賣淫,卻對犯法行為視若無睹,更促進發生犯法行為、即令事主賣淫,被告的行為是「根本上破壞警務人員的職能及責任」。被告事後更逼使事主離境,令其他警務人員未能調查事主,情G極之嚴重。 拒付200元肉金 逼事主回內地 根據案情,別名「大眼妹」的25歲女事主於去年5月27日,與女友人小麗持雙程證來港,並於廟街租住兩間茤苤C翌日凌晨,她與小麗在樓下拉客提供收費性服務時,被告向她問價,她說收費200元。她與被告上樓後,被告突然從口袋拿出警察委任證,要求事主關掉手提電話及為他提供性服務。完事後,被告不但沒有支付任何費用,更要求事主立刻收拾行李離開廟街,並在3小時內從皇崗關口離開本港。「大眼妹」依被告指示離境,其後在租住的茤虳衁F鼓勵下,回港報案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DCCC3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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