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山邊殯葬政策」於1983年開始實施,預留4000公頃土地,容許原居民在指定山邊安葬。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召集人謝世傑說,全港墳場和火葬場的總面積只有約800公頃,僅是原居民「認可殯葬區」五分之一,加上政府無就原居民山墳設定尺寸上限,令400、500呎的「豪裝陰宅」愈建愈多,更出現非法買賣。他批評政策對非原居民不公,令市民憂慮「死無葬身之地」。他促請政府加強監管殯葬區,並仿傚公眾墳場規限墳地尺寸等。 關注骨灰龕大聯盟:對非原居民不公 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梁福元否認政策不公,「呢個係原居民習俗啊嘛,皇帝夠有皇陵,其他人唔通又話唔公平?」他指幾百年前已經有原居民在新界的風水山地安葬,認為山邊殯葬屬其「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梁福元:屬「合法傳統權益」 至於違規殯葬問題,梁福元強調只是少數,「有時無位,逼下逼下(山墳)出了界都唔出奇」。他說委員會對當局加強規管持開放態度,並樂意就殯葬範圍和墳墓尺寸等與當局商討。 1983年始實施 「是否公認的傳統?」 現時原居民男丁已享有丁權建丁屋的優待,鄉議局指這是基本法保障的權益,至於墓地又是受基本法保障?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要衡量山邊殯葬是否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要考究其歷史源由。 他舉例,部分原居民習俗例如建祠堂和太公分豬肉予男丁等,淵源甚久,故有較強理據歸類為傳統權益;然而「山邊殯葬政策」在殖民時期才開始實施,是否屬《基本法》保障的傳統權益就值得商榷,「究竟純粹係政策,抑或係公認的傳統,要交法庭衡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