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下稱《條例》)2006年實施至今9年,今年首次修訂,立法會相關委員會昨開會,多個出席團體及議員批評修訂只屬「小修小補」,認為首要是「與時並進」,將近年新興的通訊科技如電郵、WhatsApp等通訊包括在內,確保相關截取通訊受監控。 立會討論修訂「截取通訊條例」 今次修訂草案主要與前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胡國興的建議有關,包括修訂條例賦予專員明確權力,查核執法機構的截取成果等。《條例》旨在訂立法定機制,從而規管執法機關所採取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但對於《條例》是否涵蓋電郵及WhatsApp等通訊方式,過往一直沒有清晰說法,多名立法會議員昨亦多次追問出席官員。 保安局副秘書長李美美稱,《條例》涵蓋的「截取作為」,定義為「在該通訊藉郵政服務或藉電訊系統傳送的過程中,由並非該通訊的傳送人或傳送對象的人查察該通訊的某些或所有內容」。至於非公開通訊內容紀錄,執法機構若懷疑有人涉嫌干犯罪行,可根據法律規定向法庭申請手令檢取文件作為證據,但這與《條例》規管範圍不同,「是另一回事」。 莫乃光:傳送後索取可繞過法例 議員莫乃光認為,這代表只有在「中間截取」的電話等通訊才受條例規管;相反電郵及WhatsApp等內容,「一秒之後」(因完成傳送)已不屬條例監管,執法機關雖不能在市民發送電郵等信息時截取,卻可事後去網絡供應商索取通訊紀錄,變相繞過法例。 莫指出,政府雖稱取得私人通訊紀錄需取得手令,但不少網絡商曾向他表示,警方並非每次也會取得手令才採取行動。他說,「截取的概念在今時今日已經落後」,電郵等溝通方式明顯同應受保護,無理由不包括在《條例》內。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亦批評法例有漏洞,執法機構要索取電郵等內容缺乏獨立監察機制。 廉署前調查主任、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則認為,執法部門要取得電郵等紀錄,同樣要向法庭取得手令,電訊商亦可在執法機構缺乏手令下拒絕交出相關資料,他認為市民已得到有效保護,故毋須將電郵等通訊內容納入條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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