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一名坐了27年冤獄的卑詩省男子,有權對當年負責案件的檢控人員,提出錯誤入罪的控訴。
加拿大最高法院昨日作出有關裁決,指卑詩男子亨利(Ivan Henry)可引用人權及自由憲章(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就其被錯誤入罪,提出法律追究。
法院表示,刑事檢控人員,若未能對被指涉案嫌犯,提出有力證據,或須負上法律責任,面對起訴。
料可獲千萬元賠償
一名過去3年來,協助亨利把遭遇寫成書本的作家麥堯文(Joan McEwen)認為,法院裁決對亨利來說,屬一大勝利,她相信亨利應可獲多達1,000萬元賠償。
麥堯文又說,由於現年68歲的亨利健康狀況欠佳,擔心自己時日不多,為了不想案子繼續拖延,有可能會接受較少金額賠償。
1983年,亨利被控強姦及非禮8名溫哥華女子罪成,同時列為危險性罪犯。多年來亨利一直向當局申冤,加上2002年有新證據顯示,多宗強姦案的罪犯可能另有其人,卑詩上訴庭終在2010年,以檢控人員未有提出足夠證據為理由,推翻亨利的控罪。
2011年,亨利狀控卑詩省及聯邦司法官員、溫市政府、以及3名警隊成員,指控相關人士拒絕提供能幫他洗脫罪名的證據,該案定於今年8月31日開庭。
亨利的代表律師表示,相信最高法院的裁決,能促使政府放棄與亨利對簿公堂,選擇庭外和解。過往曾有類似冤獄案事主,獲政府巨額賠償。其中,因強姦及謀殺罪名入獄23年的米爾軋德(David Milgaard),後來憑新的DNA證據,得到平反,於1999年獲賠償1000萬;另一名被錯誤入罪的特拉斯科特(Steven Truscott),則獲賠償6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