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發債無監管機制
[2015.01.21] 發表
【明報專訊】中大會計學院高級講師李兆波稱,現時公司經中介人發債,如以銀行作為零售渠道,會受金管局及證監會監管,若以保險公司或基金形式發債,只受證監會監管;其他公司,包括國際學校發債券的私人配售計劃,則存灰色地帶,暫時未有監管機制。他建議政府修例規管相關金融產品。
據了解,所有供公眾參與投資的基金或債券產品,都需要向證監會申報並登記,並受證監會規管,而未有向證監會登記的投資產品,均非由證監會監管。
不過,有業界人士指出,以倫敦金為例,該產品並未受金管局、證監會等監管機構規管,但不代表「無王管」,因一旦銷售或交易違法,警方亦會採取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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