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附件三內容可增減
【明報專訊】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除列在基本法附件三外的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如1993年起實行的舊國家安全法,與去年11月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通過的《反間謀法》,兩者均沒被列入附件三內,故不能在港適用。
不過,附件三是內容是可增減的,基本法第18條第3款訂明,中央若需對附件三作增減,只要是屬於「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人大常委會在經諮詢特區政府及基本法委員會後,便可放在附件三內,令其在港實施。
另外,基本法亦提到,若人大常委會決定因戰爭狀態,或因港府不能控制、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宣布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可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港實施,此舉亦是令新國安法在港實施的一個渠道。
由於基本法23條訂明特區「應自行立法」,若人大常委會把新國安法納入附件三,法律界一直有爭議這會否與「自行立法」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