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女涉策劃3爆炸 5人罪脫 陪審一致裁7人全脫反恐罪 3交替罪成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5男3女涉於2020年初製造炸彈或策劃3次爆炸,首兩次分別在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內引爆,未造成傷亡;第三次策動爆炸前夕,警方拘捕該8人。各被告去年在高等法院不認罪,經過160天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4天,昨日一致裁定首7名被告就《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除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及張家俊就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外,其餘5名被告無罪獲釋。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歇N、何培欣及周皓文。何培欣在罪脫後飲泣,罪成的何卓為及李嘉濱聞判後平靜,張家俊神色沉重。控方透露何卓為於2019年因刑事損珚o被判緩刑,屬於緩刑期間干犯本案;李及張為初犯。法官陳仲衡押後案件至10月10日求情及判刑,其間為3人索取心理報告,另就有精神健康問題的張家俊索取精神科報告。
警:及時阻慘劇 將研無罪裁決
警方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在裁決後見記者,稱警方在將軍澳炸彈襲擊前夕拘捕首腦及骨幹成員,另搜出4個土製炸彈和超過兩噸炸藥原材料,及時阻止必然導致嚴重傷亡的慘劇。警方將與律政司研究部分被告的無罪裁決。被問到有被告在審訊中投訴遭警暴,張稱法官在正審前已裁定相關被告的口供是在合法框架下所獲取。
案中首次爆炸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冒白煙,其中一個廁格馬桶底有火種;第二次爆炸發生於同年2月2日,清潔工在羅湖站尾卡車廂拾獲一個環保袋,內載裝置被取出車廂後在月台上引爆。警方爆炸品專家指出,首次爆炸中使用一枚硝酸鹽土製炸彈,能產生火焰和煙霧;另一次爆炸中混入硫磺,可引發高溫,但引致傷亡的可能不大,惟控方強調,若在密封車廂內引爆會導致嚴重傷亡。
最後一次事件原擬於3月8日悼念墮斃科大學生周梓樂的晚上引爆設於將軍澳尚德h停車場外重約20公斤的炸彈,警方在前一晚拘捕眾被告。控方指李嘉濱在行動前駕車到場「踩線」,其間與同伴說「仲諗緊加唔加絲帽,或者加螺絲先」,對話被行車紀錄儀錄下。控方引述專家證供,指混合螺絲的爆炸會增加殺傷力,認為該炸彈不單會傷害警方,更會傷及聚集在停車場外約200名市民。
辯方稱警「打嚇部v 證據不可信
控方在審訊中傳召65名證人,當中60人為警務人員,大部分為案發時跟蹤及拘捕被告的警員。控方舉出指控各被告的證據,包括何卓為及李嘉濱租用的大角嘴宏創坊單位內藏炸藥;張家俊的電腦檢獲軟件開發檔案,當中的代碼可製作羅湖站無線電爆炸裝置,並利用遙控引爆;以及相關手機信息反映各被告角色。
辯方質疑證據不可信,又稱首4名被告遭警員「打、嚇、部v下錄取口供及交出手機密碼,例如吳子樂被警員將頭按入馬桶內不斷}廁。楊怡斯被指放置羅湖站炸彈,辯方稱警方未能在楊的電子裝置內檢取任何與案有關內容等。何卓為和張家俊均自辯,何聲稱因經濟拮据,將單位租予示威者擺放物資;張手機內雖有炸彈設計圖,但該圖只涉9公斤炸藥,與控方指控的20公斤炸彈不琣X。
官曾答陪審 反恐罪須證能致命或重傷
陳官引導陪審團稱,若信納被告在威逼利誘下錄取口供及交出手機密碼,則不能考慮相關證供。陪審團退庭期間,一度發問首控罪與交替控罪有何不同。陳官解釋,首控罪指被告有意圖且該爆炸裝置能夠致命或使人遭受嚴重傷害,嚴重傷害可以是燒傷、斷肢或內臟受損等,此需陪審團自行釐定;交替控罪則指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
【案件編號:HCCC 186/22】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