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撞律政中心更亭司機頂包 印度裔兄弟囚10及18月
【明報專訊】印度裔司機前年7月停牌期間駕私家車撞向中環律政中心西座停車場入口保安更亭後,其弟到場「頂包」。兄弟早前同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哥哥另承認6罪。哥哥昨於暫代區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囚18個月及罰款6000元,並賠償3685元,停牌3年及須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弟弟則判囚10個月。辯方求情稱,被告當時不知現場是律政中心;區院暫委法官黃雅茵及控方接納事件為意外。
本案首被告為弟弟辛格梓洋(25歲,印度裔,報稱工程師),第三被告為哥哥辛格梓龍(27歲,印度裔,報稱運輸工人)。哥哥承認的另外6罪為危險駕駛、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發生意外以致其他東西受到損害後沒有停車、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罪。第二被告簡馬弗(22歲,巴基斯坦裔,運輸工人)否認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受審,4月28日裁決。
官指兄藉手足情使弟頂包
弟未思後果但非衝動犯案
黃官在庭上讀出辯方書面求情內容,指弟弟任職資訊科技工程師,為少數族裔群體的榜樣,本來計劃到加拿大發展事業,卻因本案而落空。
黃官稱,肇事車輛完全失控,意外對律政中心設施造成破壞,所幸沒人受傷。黃官說,哥哥是主腦及得益者,有計劃地利用手足之情來使弟弟「頂包」,罪責較重。黃官續稱,弟弟受良好教育,卻沒想過後果就參與犯罪,他向警方作虛假陳述,並非一時衝動下犯案。
控方案情指,第三被告哥哥辛格梓龍在2023年7月28日早上約7時駕駛私家車衝上行人路,撞向律政中心保安更亭,車上載有包括簡馬弗在內的兩人,各人乘的士逃到紅磡家維h外停車場。第三被告其後帶同已換上他案發時所穿衣物的首被告弟弟辛格梓洋到停車場。首被告乘的士返回案發現場附近,向警員自稱肇事車輛司機,但警方查看閉路電視片段後,未見首被告蹤影。第三被告同月31日自首,法證人員在司機位的安全氣袋發現他的基因。
【案件編號:DCCC 16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