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參與考試須間隔180天張碧薇24小時考試2次即欺詐
聯邦法院駁回上訴 並要支付3千元堂費
[2024.09.08] 發表
聯邦法院的法官認為,申請規定明確的要求,申請人參與考試的間隔必須是180天,而張碧薇24個小時內參加了2次,明顯增加了她獲聘的機會,這顯而易見就是欺詐。
即便考慮了所謂的「申請人的母語不是英語,且是學生身分,對預約流程的不熟悉,以及與CBSA的持續通信」等因素,調查員還是能得出欺詐的結論。
雖然她的兩份申請都被淘汰,但張碧薇的行為還是對申請程序造成了損害。也許一開始張碧薇並沒有欺騙CBSA,但當CBSA與她聯繫要求她澄清是哪一個申請時,她就已經顯露出欺詐的意圖。
之後的委員會提出的糾正措施,並沒有完全禁止張碧薇申請聯邦公共服務部門的職位,而且也有時間限制,以確保公共服務部門的未來雇主了解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它屬於合理的結果範圍,因為它的目的是維護聯邦公共服務任命程序的完整性。
最終聯邦法院裁定,駁回張碧薇的上訴,而且要她支付3千元的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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