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空「終身租約」官司落幕 法院勒令「紫屋」租戶搬遷
政府有「疏忽」但法官指租約最長期限應為30年
【明報專訊】育空地區一宗「終身租約」的官司歷時3年終於落幕,當地最高法院勒令白馬市中心「紫屋」(圖)租戶90日內搬遷,而相關租約已於2021年9月到期,政府有權收回該物業所在的地皮。不過,租客繼續維權行動,爭取保留小屋。
涉事業主塔卡(Len Tarka)目前居住在卑詩省,並將該個位於6街(Sixth Ave.)夾蘭貝特街(Lambert St.)而且街知巷聞的小屋轉租予德隆(Eric DeLong)。現時塔卡和已在上址居住7年的德隆必須在12月3日前遷出及搬走所有物品。
德隆表示,他總是會作兩手準備,即離開這個地方,無論有關裁決是否對他有利,他認為他為此所花的時間都是值得的,不過這是繼續向前及交棒的時候。
育空地區政府於2021年入稟控告塔卡和德隆,事源兩人拒絕搬走。自1991年10月1日起,塔卡以每年100元租用該物業,租約為期「30年或承租人身故」。政府認為,根據當地寮屋政策,塔卡的租約期限最長為30年,他應在2021年9月30日交還物業,但塔卡不同意,並聲稱據他了解,他可終身租用該物業。
不過,塔卡和德隆的代表律師拉羅謝爾(Vincent LaRochelle)指,其當事人「對裁決極為失望」,特別是法官對「物業終身租賃」一詞的闡釋,因為當塔卡簽署租約時,「30年或承租人身故」條文令他相信,他可終身租賃該物業,並可保留該物業直至他去世,屆時相關業權歸還育空地區政府。
拉羅謝爾又說,時任社區及運輸服務廳廳長曾於1988年去信塔卡稱,對方合資格擁有該物業的終身租賃權。
主審法官溫克巴赫(Karen Wenckebach)稱,政府在使用「物業終身租賃」一詞時有「疏忽」之嫌,但他仍認為,有關信件不是合約,塔卡也不可終身租用該小屋,而根據他所簽署的租約,最長期限為30年。
由於30年租約已到期但塔卡仍拒絕搬遷,他被勒令每天向政府繳付23.17元租金,總金額相當接近2.5萬元。判詞指,塔卡以低廉租金租用該地皮並自1997年起租出該物業而獲利。
拉羅謝爾稱,其當事人尚未決定是否就有關裁決提出上訴。儘管德隆已打算搬走,但他仍爭取保留小屋,不希望該物業被拆除。
他說,「這小屋歷久常新,我把它視作一種公共資源。若大家停止聯手為這個地方維權,它隨時可能被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