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友追收80元開槍釀1死 華裔男上訴脫企圖謀殺罪
潛逃韓國落網 二級謀殺罪維持原判囚終身
【明報專訊】一名華裔男子於2006年代朋友追收80元夜店門票欠款,因被對方辱罵激怒,在停車場開槍造成一死一傷,其後潛逃至2018年在韓國落網並被引渡回加拿大受審,最終被裁定二級謀殺罪及企圖謀殺罪成,但被告上訴後獲准將企圖謀殺罪改為嚴重襲擊罪,上月被裁定刑期為5年監禁,可用羈押時間扣除,而二級謀殺罪刑期依舊為終身監禁且12年內不得假釋。
根據裁決文件,槍擊案於2006年1月22日凌晨發生,前一天翁立佳(Lee Chia Weng,音譯)的朋友鄧煥生(Huan Sheng Leo Tang,音譯),為吳男(Ralph Wu,音譯)及其朋友購買夜店門票,但當鄧男從夜店致電吳男時,吳男稱他們不會來並拒絕支付門票費用,雙方發生爭執,最終鄧男及吳男同意在北路(North Rd.)3355號一個商場的停車場見面,以商討該筆80元的欠款。
鄧男其後與朋友開車前往翁男住所解釋情況,並要求翁男代為追討欠款,鄧男當場致電吳男並將手機遞給翁男,翁男和吳男並不熟悉,但鄧男此前曾向吳男稱翁男是其「老闆」或「大佬」。吳男在電話中爆粗辱罵翁男,翁男被激怒後向吳男稱出來見面時應該穿防彈衣,並叫對方做好「吞子彈」的準備。翁男從家中取出一把手槍後,乘坐陳男(Johnny Chen,音譯)的汽車前往相約見面的停車場,鄧男與另外兩名朋友同行,吳男則與19歲男子張少新(Shaoxin Zhang,音譯)等一行人到場。
雙方到達現場後,吳男一行人走近翁男乘坐的汽車,雙方開始爭吵及互相咒罵,陳男下車用硬物擊打吳男頭部,翁男則走到車前在約10至12呎的距離內向吳男開了幾槍,子彈射中吳男的肩膀及張男的腹股溝部位,張男兩條大動脈被擊穿,隨即因失血過多身亡。
翁男開槍後與陳男返回車內準備離開,吳男試圖打開駕駛座側車門阻止,但翁男舉槍逼他退後,吳男鬆手後陳男駕車離開。吳男其中兩名朋友聽到槍聲後撥打911,警方迅速趕到現場,從停車場檢獲3枚0.45口徑彈殼及一枚0.45口徑子彈,並在附近建築物外牆檢獲一枚0.45口徑子彈。
槍擊案發生後第二天翁男前往台灣,國際刑警向他發出「紅色通緝令」,直至2018年3月翁男在韓國落網,其後被引渡回加拿大。他在接受警方盤問期間,承認案發當晚與鄧男一同前往停車場,以取回鄧男被拖欠的款項,但他否認向任何人開槍,並稱不認識吳男或張男。
經審訊後翁男於2019年8月被裁定二級謀殺及企圖謀殺罪成,首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且12年內不得假釋,另一罪名則被判處9年監禁,兩罪刑期同時執行。
翁男其後就判決提出上訴,法庭在2022年駁回二級謀殺定罪的上訴,但推翻企圖謀殺定罪,法官認為調查結果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翁男意圖殺死吳男,並舉例指翁男在開槍時沒有仔細瞄準,而且在有機會時也沒有再向吳男開槍,因此將該項罪成指控改為嚴重襲擊。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霍爾姆斯(Heather Holmes)在上月中頒布的裁決表示採納控辯雙方建議,就嚴重襲擊罪判處翁男5年監禁,與原本的二級謀殺罪刑期同時執行,而重襲擊罪的刑期可在他被判刑前的羈押時間內扣除。此外,霍爾姆斯向翁男頒布禁槍令,規定他終身不得擁有任何槍枝、受限槍枝、違禁武器、違禁裝置或違禁彈藥;即使獲准假釋,在首10年內也不得擁有任何其他類型的槍支、十字弓、受限制武器、彈藥或爆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