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熊貓大狀上訴駁回
【明報專訊】青年民建聯前副主席、法律團隊「熊貓大狀」始創人大律師蕭震然2022年被大律師公會紀律審裁組裁定3項針對誠信和專業操守的投訴成立,罰吊銷執業資格45個月,另須罰款、賠償聆訊費用等共約45萬元。蕭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辭駁回,指本案無基礎指審裁組的事實裁斷有錯或欠缺證據支持,審裁組已解釋投訴性質嚴重,並在處罰時考慮整體原則。大律師公會獲判訟費。
違操守裁決 未見證據不足
上訴人為蕭震然(圖),答辯人為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3項投訴指他於一宗2017年民事訴訟中,代表客戶指案中被告以不法手段與另一人串謀協助轉移一間公司擁有權,而未告知客戶此會影響調解,最終客戶敗訴。其餘兩項投訴指蕭到女律師住所開會,違反須在辦公室開會的大律師守則,其後又在紀律聆訊中作不誠實陳述。
上訴方的理據包括審裁組沒有容許他盤問投訴人,而該投訴人曾於一宗區院案件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兩年,令人懷疑他的可信度和投訴動機。判辭指審裁組曾詢問蕭是否有意盤問證人,蕭確認只需盤問另一證人,再者審裁組的決定是基於蕭在紀律聆訊中的證辭而非投訴人。
上訴方稱蕭處理的民事案關於跨境車牌買賣,涉中港兩地法律,議題複雜,獨挑蕭而裁定他專業失當不公平。判辭指重點在於蕭未能就指控提出有效抗辯,與中港法律和跨境車牌無關。
抑鬱時間較遲 上訴延期被拒
就蕭到女律師寓所開會,上訴方引用《行為守則》指無證據顯示他當時收集案情,審裁組錯誤將女律師住所當成辦公室。判辭指《守則》的說法是大律師不得造訪授權向他作出指示的人的辦公室,或該人擔任董事、合伙人、成員或僱員的辦公室和事務所,律師住所用作工作用途,便是「辦公室」。
判辭另提到本案上訴期限應為2022年10月底,上訴方於2023年2月申請延長上訴時限和暫緩執行命令,逾時超過3個月,屬重大的延誤。雖然蕭呈上醫療證明稱自己抑鬱情G於2022年11月起惡化,惟期限早於他指稱病情惡化時間。考慮以上因素,上訴庭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CAMP 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