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至外海增生存率 漁署:可行性甚低
【明報專訊】香港海洋公園保育基金(下稱保育基金)解剖報告顯示,去年7月進入本港水域半個月後死亡的布氏鯨,是被一艘快速行駛的船撞擊致命,而鯨魚逗留期間無獲得足夠食物。漁護署認為事後看來,干預行動例如更早將鯨魚引導到外海,或會增加其生存機會,但該些干預行動「可行性甚低」,亦附帶風險,據其他地方經驗,結果不盡如人意,國際上亦無成功案例。
倡增巡邏 禁船入限制區
漁護署提到,在考慮是否設立船隻限制區時,曾考慮到鯨魚活動範圍超過2600公頃,很難劃定合適區域作限制區,禁止所有船進入,而該禁令或影響很多海上使用者。漁護署認為讓該署、海事處和水警集中在鯨魚出沒較頻繁的水域(即管理區)加強巡邏,要求進入管理區的船離開,會更有效保護鯨魚。
漁護署認為事後看來,干預行動或會增加該鯨魚的生存機會,例如更早引導牠到外海,在其身上安裝標記裝置亦可能更好地追蹤。不過,該署指該些干預行動不太可行,據其他地方經驗,結果不盡如人意,例如深圳當局2017年曾嘗試將一頭抹香鯨引導回外海,但不成功。
引導或添壓力 國際無成功例
該署指干預行動附帶風險,需靠近鯨魚甚至接觸其身體,動物或會對近距離接觸產生負面反應,進一步承受壓力,使情G惡化,因此只有在合理原因下才應採納此做法。
漁護署稱,曾與世界自然基金會、香港海豚保育學會和保育基金溝通,同意沒有切實可行方法引導鯨魚回到外海,國際上也無成功案例。該署指基於當時鯨魚情G相對穩定,能自由進食和活動,沒有擱淺[象,故鯨魚仍在生時,專家未能確認有必要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