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被射催淚彈索償 原告欲傳召蕭澤頤被拒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一名耳鼻喉科醫生入稟控告警務處長蕭澤頤,指警員誤射催淚彈到其尖沙嘴兩個單位,引致起火及損牷A索償逾672萬元。案件昨在高院聆案官席前提訊,該醫生要求傳召蕭澤頤出庭作證,並指摘蕭懶惰,沒向下屬了解事件,並稱會向特首李家超投訴。聆案官指蕭沒參與該行動,傳召作證是浪費法庭時間,不接納醫生申請。
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長,由律政司代表。梁要求蕭澤頤出庭作證,認為對方應為事件負責,作為被告應該出庭,抗辯書亦由蕭填寫。梁又表示有兩顆催淚彈射入其單位,催淚彈是警察財產,蕭不能說他什麼都不知道,「這是完全不能接受」。
官:蕭不在場 傳召浪費時間
代表被告的律政司澄清,蕭雖是被告,但並非他親自撰寫或贊同陳述書。被告方又稱將傳召3名當日在場的證人作供,蕭不在場、對行動無個人認知,無必要傳召。梁錦聰聞言指摘蕭懶惰,沒向下屬了解事件,稱會向特首投訴。他認為蕭作為警務處長,只有他知道事實全貌,無人能取代其位置。
聆案官何志賢接納警方理由,稱蕭當時不在場,傳召作證是浪費法庭時間,又稱認為處長作為被告一定要出庭是誤解,下令原告支付被告昨天訟費等。
【案件編號:HCA 193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