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市72歲華漢涉助詐騙 遭警破門入屋拘返安省
獲法官撤控 原因是警員在溫遊山玩水漠視人權
【明報專訊】溫哥華市一名華人耆老,據信貪圖佣金,借出銀行戶口供騙徒詐騙安省一小鎮政府的120萬元,被安省警方從溫哥華千里迢迢抓回拘押,雖然獲得保釋卻也受了一番牢獄之災。他獲釋後控告警方濫用職權侵犯他的個人權利,獲得安省高等法院法官的支持,撤銷對這名華人的控罪。
法官在判案時則批評涉事警員對被告的自由權利的漠視,以及缺乏對自身法律職責的理解。採取拘捕行動時沒有入屋搜查令就破門入屋,拘捕涉案被告後不馬上帶返安省,反而在溫哥華遊山玩水一日後才將被告人起解。
案中華裔男子黃耀新(Yiu Sun Wong,音譯),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間,在安省西南部小鎮斯特拉斯羅伊(Strathroy-Caradoc)騙取大筆錢財,事後被當地警方逮捕。
市府被騙120萬元
法庭文件顯示,2021年1月下旬,人口僅有2萬多人的斯特拉斯羅伊市政府的一名僱員收到一封電郵。郵件發送者自稱是Omega Contractors Inc.公司的財務人員,他們公司的商務銀行帳戶已轉去道明銀行,以後公司承建的市府工程項目的結款,也一併轉向新的銀行帳戶。為此﹐發信人還提供了一張道明銀行的「作廢支票」(VOID Cheque)。
這位僱員沒有仔細查驗就信以為真,更改了收款人紀錄,將Omega Contractors Inc.公司的收款帳戶改去電郵的指定帳戶。從2021年2月4日至3月26日期間,市府把應支付給Omega公司的近120萬元款項都轉去上述帳號。
直到2021年4月,斯特拉斯羅伊市政府才發現自己受騙,而Omega公司也向當地警方報警。警方於是安排探員懷特(Wright)負責偵辦此案。
警方發現,騙子誘騙市府向上述銀行帳戶轉款後,再利用電子貨幣交易平台Coinsquare,把銀行帳戶的現金存款全部轉為電子貨幣,再以電子轉帳方式把電子貨幣轉給一個不知名的第三方。
華漢涉借出戶口洗黑錢
在調查過程中,家住溫哥華的黃某進入了警方的視線,因為黃某就是上述涉案的道明銀行帳戶以及電子貨幣交易平台Coinsquare的帳戶戶主。但問題是,警方始終沒有確切證據證明,黃某參與詐騙電郵的製作,並將工程款存入其帳戶。
迄今為止,欺詐郵件製作者的身分,警方仍不得而知,最多只能認定黃某是一個「白手套」,負責幫助將這筆贓款洗白,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存入其帳戶的錢不屬於他,因此「必然」也是詐騙集團的一員。
即便如此,斯特拉斯羅伊警方也認為,黃某是一名72歲的長者,從未有過犯罪紀錄,與犯罪集團沒有已知的聯繫,不是正在犯案的疑犯,更不是危險人物,看起來只是一個過著平常日子的普通人。
但不知為何,警方沒有向黃某發出傳票,卻是申請一份逮捕令,派懷特探員專程去溫哥華,將黃某拘捕並抓回斯特拉斯羅伊受審。
警方解釋,他們之所以採取強硬的抓人而非傳召的做法,首先是出其不意,防止黃某「毀滅罪證」,其次也是想要向斯特拉斯羅伊政府邀功,表明警方重視此案,正不遺餘力地調查破案。其中第二點在斯特拉斯羅伊警方請溫哥華警方協助時,在電郵件表露無遺。
被捕人要穿睡衣搭飛機
但畢竟證據不足,安省檢控官也只授權懷特探員逮捕黃某後,採集他的指紋並對他進行盤問,之後就要將其釋放,因黃某是卑詩省居民,而且沒有犯罪記錄。
懷特探員則認為,安省檢控官的「抓人又放人」的命令過於縮手縮腳,認為就應該把黃某抓回安省歸案。而他這樣強硬的態度,導致斯特拉斯羅伊警方和溫哥華警方之間的溝通出現混亂,最後由溫哥華警方向卑詩省法院申請認可安省的逮捕令,才算有所進展。
2021年11月17日早上8時30分,還在睡夢中的黃某被捕,他先被關押了48個小時,然後才被懷特探員和警長卡特懷特(Cartwright)乘飛機押送回安省的斯特拉斯羅伊市。在坐飛機的過程中,黃某身上還穿著他被捕時所穿的睡衣,而且還戴手銬。
對於是否允許黃某保釋,懷特探員在其聆訊報告中稱,警方認為黃某有棄保潛逃的可能,因而反對保釋。但他也承認,這樣的反對意見只是一種「習慣性」的反對,警方所有的保釋聆訊報告都是這麼寫,而就此案來說,如讓黃某取保候審也不是不可能。
所以在是否同意保釋的兩個非此即彼的選項上,警方乾脆都點選,而且都提供理由,反正最後會有法官來裁定。
面對警方同時選擇「反對保釋」和「同意保釋」的態度,負責保釋聆訊的公民法官( Justice of the Peace)傑克森(K. Jackson)也感到匪夷所思,不得不在聆訊中再三確認,這就是警方的正式態度。
警員濫用職權抓捕
最後黃某獲准以7.5萬元保釋。而他獲釋之後就著手控告警方、檢控官和安省、卑詩省的法院,認為安省司法部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發出逮捕令,卑詩省法院對安省的逮捕令不仔細審核就認可,其結果就是在濫用職權,侵犯了黃某的人身權利,影響審訊的公正性和司法系統的完整性。
受理黃某申訴的法官發現,獲得卑詩省公民法官認可的逮捕令,僅是普通的逮捕令,而不是允許警察破門而入進行搜查和抓捕的「芬尼逮捕令」(Feeney Warrant)。
從這一點上來說,警方的逮捕行動雖然不算違法,但這樣一個策劃已久的逮捕行動,有最少五、六位警員參與,居然沒有一個人對此提出異議,只能說明警察對於是否需要「芬尼逮捕令」毫不在意。
之後待黃某被捕,懷特探員和卡特懷特警長不趕緊安排黃某過堂或押送回安省,反而去溫哥華遊山玩水一天,反映了涉事警官對被告的自由權利的漠視,以及缺乏對自身法律職責的理解。
雖然警方最後認定,黃某是受一名身分不明的人士蠱惑,把自己的銀行帳戶借用給他人用於轉移資金。他明知那些巨款不屬於他,也不屬於那個不知名人士,但被高額的佣金所誘惑,還是繼續「助紂為虐」。但高院法官依然認為,相對於整肅警察紀律,令警察了解、理解並承擔《刑法》及《人權憲章》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對於詐騙案的調查要做出讓步,針對被告黃某的訴訟程序已經受到經常行為的玷污,以致於唯一適當的補救就是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