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令」覆核案 男子指沒告知可聘律師申撤 醫局方:僅強制入院者有權
【明報專訊】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的男子13年前在內地被打後病情復發,送返香港強制留院,其後被頒下有條件釋放令(下稱釋放令),10年間須按指示覆診,違令可被召回醫院。事主四度覆核命令不果,最終2020年獲無條件釋放。他入稟司法覆核,質疑醫院沒知會他可聘請律師覆核釋放令,案件昨於高院審理。申請方表示,事主為弱勢病人,院方沒告知他應有法律權利,剝奪人身自由,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申請人為夏志偉,建議答辯人為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長及醫管局。本案爭議為申請人指醫院沒告知他可聘用法律代表及申請法援覆核釋放令,有否違反《精神健康條例》第68A條須確保病人明白羈留令的法律基礎及申請釋放權利。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祁志表示,申請人接受釋放令近10年間,不必召回醫院或入住中途宿舍,病G有改善;惟醫院從未主動告知,他有權請律師覆核釋放令,違反程序公義。祁志透露,申請人雖有一定學歷和工作經驗,但在覆核程序親自行事仍面對困難,反映有法律代表如何重要。
祁志提到,醫管局2023年12月頒布新指引,要求員工向強制羈留的病人解釋有權覆核留院命令,惟指引沒涵蓋接受釋放令的病人,對弱勢群體不公。
代表答辯人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則稱,精神健康條例僅針對強制羈留者,和申請人情G不同。孫認為,立法原意旨在保障強制入院者法律權利,不應擴展到有釋放令的人,否則法庭會向行政部門「植入」(implant)額外責任,如同重寫法例。
孫靖乾稱,申請人有釋放令在身,仍可聯絡親友和融入社群,人身自由僅受限制,非被剝奪。孫又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由有法律及醫學背景的成員組成,確保程序公平,本案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無關。高院法官高浩文聽罷雙方陳辭,押後至5月31日頒判決。
【案件編號:HCAL 237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