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10.04
    星期三

灣仔衝突 社工陳虹秀申上訴終院被拒

[2023.10.04] 發表
陳虹秀涉暴動獲撤控,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重審。陳就裁決申請上訴終院,上訴庭昨拒頒上訴許可。(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涉2019年8.31灣仔衝突的「陣地社工」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獲撤控暴動。律政司後來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就裁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上訴庭在判辭表示,原審法官的錯誤,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虹秀本人的行為,而非整體證據是否支持陳虹秀和他人一起犯案,此為事實裁斷的問題,不涉及重要法律觀點。

陳方:涉廣泛重要法律觀點

陳虹秀一方提出,本案具有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包括上訴庭應否就案件呈述沒有提出的問題作裁決,以及容許律政司提出原審未處理的論點。事源律政司投訴,原審法官沈小民沒有充分考慮陳虹秀的裝束和行為構成鼓勵暴動者,該裁決有悖常理。陳虹秀一方質疑,律政司的說法是要求上訴庭考慮當時尚未頒布、涉及「共同犯案」(joint enterprise)原則的「盧建民案」,超出案件呈述的範圍。

上訴庭:僅涉證據評估事實裁斷

上訴庭在判辭表示,律政司投訴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是證據評估和事實裁斷的問題;原審法官清楚知道控方針對陳虹秀的檢控基礎是共同犯案,上訴庭已指出原審錯誤在於沒有考慮整體證據,也是證據考量的問題。上訴庭強調,是否有證據支持陳虹秀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暴動,同樣是事實裁斷的問題,不涉及任何重大的法律觀點。

陳虹秀一方亦爭議,上訴庭早前觀看的錄影片段沒有附於案件呈述文件,屬於「外在證據」。上訴庭在判辭反駁,有關片段經過原審的控辯雙方同意,並以附件形式存檔法庭,而陳虹秀一方沒有在庭上提出反對播片,現時的投訴似乎是「無的放矢」。上訴庭表示,本案不涉需終院處理的法律觀點,更遑論是重大法律觀點,遂拒絕頒發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C 278/21】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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