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點對點:競爭有道
【明報專訊】企業之間互相競爭是正常商業行為,並能推動經濟,但不公平的競爭行為如合謀定價、圍標等會損害消費者權益。香港於2015年12月實施《競爭條例》,目標是打擊不良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的營商環境。
《競爭條例》Q&A
Q:什麼是圍標?
A:圍標是指兩個或以上本應互相競爭的投標者作出秘密協議,同意不互相競爭以取得某特定項目。例如屋苑就大廈維修工程招標,甲及乙兩間工程公司為讓丙公司中標,協定放棄投標、撤回標書、提高標書的工程價錢或設不合理條款(掩護式標書,俗稱「豬仔標」),當丙公司中標後,三間公司瓜分工程利益或協議於下次工程輪流中標。《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市場參與者訂立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安排,當中包括圍標。
Q:《競爭條例》禁止什麼反競爭行為?
A:反競爭行為可分為兩大類:
ヾ合謀行為 ゝ濫用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行為
(圖二)
Q:哪個機關負責執行《競爭條例》?
A:《競爭條例》採用司法執行模式,將調查及執法權與裁決權分開。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按條例執法,負責調查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行為,並就個案向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啟動法律程序,由審裁處負責裁決。《競爭條例》訂明,就構成單一項違反的行為而言,罰款總額不得超過有關業務實體在該項違反發生的每一年度於香港所得營業額的10%,為期最多3年。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網頁
反競爭行為案例
首宗濫用疫情資助案
競爭事務委員會2023年3月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向4間業務實體及3人展開法律程序,包括申請施加罰款,懷疑他們在創新科技署「遙距營商計劃」189份申請中從事掩護式投標,協助其中兩間業務實體中標成為服務供應商,獲批政府資助共約1300萬元,涉違《競爭條例》,屬首宗濫用政府新冠疫情資助計劃的競爭法案件。競委會調查組主管黃錦鴻形容,涉案企業提交掩護式投標,即提交無競爭力的標書「湊夠數」,只為符合局方有關兩份標書的要求,對其他供應商造成不利營商環境。
4間業務實體分別是「Multisoft Limited及其母公司數科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大碼頭企業有限公司及貴族護老院有限公司(BP/Noble)」、「KWEK Studio Limited」,以及「逸盈行」。BP/Noble已同意承認法律責任,並與會方訂立合作協議。競委會正向審裁處申請數項命令,包括宣布涉案3人及上述4公司違反《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施加罰款、要求收取競委會調查費用及訟費等。
安樂工程圍標案
2015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間,安樂工程集團及信興集團屬空調工程供應商的競爭對手,安樂兩名高級工程師與信興的高級經理在回應顧客的報價或招標邀請時頻密溝通,要求及同意提供「掩護式標書」(豬仔標),並分享敏感商業資料,疑構成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或圍標,涉及的工程銷售總額約20億元。
競委會2022年6月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競委會同年11月表示,安樂同意承認法律責任,並與競委會訂立合作協議,安樂須被罰款1.5億元。競委會表示,該案的建議罰款金額是至今為止最高,但此屬共同申請的命令,包括罰款額,須經競爭事務審裁處決定,涉及首輪訴訟的信興及相關人士的法律程序正繼續進行。
安樂回應指出,考慮可能漫長的審裁處程序所需時間、內部資源及成本等因素,與競委會訂立合作協議符合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
按營業額推算,安樂依法最高可被判罰15億元。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鄭建韓表示,是次案件涉無可爭議的圍標行為,證據較確鑿,安樂與競委會達成協議如同庭外和解,免經審訊裁決,安樂對罰款金額有較大控制權。他表示,1.5億元罰款對大公司不算特別多,但對行業具阻嚇力,特別是中小企。他又說,歐盟在其法例訂明如公司重犯會加重罰則,香港未有相關規定,但審裁處仍會參考涉案者的往例作裁決。
公平競爭好處
提升質素
《競爭條例》禁止反競爭行為,可鼓勵企業創新、改善產品質素和服務水平,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避免遭市場淘汰。此外,公平競爭環境亦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產品及服務選擇。
降低價格
公平競爭環境可以促進價格競爭,例如企業降低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以吸引顧客,惠及消費者。
■知識增益
學者:競爭法實施7年漏洞多
研究競爭法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鄭建韓認為,《競爭條例》有不少漏洞,例如對涉及非嚴重反競爭行為者,競委會要先發「告誡通知」,告誡期屆滿後沒改善才可提告,做法減阻嚇力。他認為可以修例,若有違規行為,就算不嚴重亦應可立即起訴。他表示,立法初期有商界擔心誤墮法網,惟條例已實施7年,相關說法已「講不過去」。
現時《競爭條例》規定違反競爭守則者可被施加罰款,總額不得超過有關業務實體在該項違反行為發生每一年度營業額的10%。2020年4月,競爭事務審裁處作出首宗競爭法裁決,10間裝修及工程承辦商被指在安達h(圖)提供裝修服務時,以「分餅仔」形式分配生意,合共罰款397萬元,其中7間公司被判處罰款上限。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討論立法時他提議將罰則訂為營業額的20%,遭商界極力反對,但他認為立法有妥協過程,營業額10%仍是大數目。他表示相關法例只實施一段短時間,目前未必適合修訂。
■模擬試題
(1a)指出一項反競爭行為。(1分)
(1b)指出上述行為對消費者的一個影響。(2分)
(2)「《競爭條例》能有效推動本港維持公平的營商環境。」利用所提供的資料,說明一個支持及一個反對該聲稱的理據。(6分)
顧問教師:郭安
■參考答案
(1a)圍標/合謀定價/瓜分市場/濫用市場權勢
(1b)以濫用市場權勢為例,獲相當程度市場佔有率的企業如濫用其市場優勢,排除市場競爭,迫使其他企業退出市場,將減少消費者的選擇,嚴重情G下企業或因缺乏競爭致產品質素下降,損害消費者權益。
(2)支持理據
《競爭條例》打擊反競爭行為,禁止圍標、濫用市場權勢和合謀定價等不當行為,有助維持公平的營商環境,維護企業及消費者權益。參考資料,空調工程供應商安樂工程集團及信興集團通過合謀定價及圍標,使一方取得工程合約,並分享敏感商業資料,有損市場公平競爭。競委會以涉嫌圍標入稟起訴相關企業,安樂最終承認合謀並罰款1.5億元。這有助警惕企業,特別是中小企,加強阻嚇力,推動本港自由市場發展,維持公平的營商環境。
反對理據
《競爭條例》罰款有限,阻嚇力低,未必能有效維持公平的營商環境。《競爭條例》旨在透過禁止反競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惟競委會的調查及執法程序,被指未必能阻嚇企業停止有關行為。參考資料,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鄭建韓認為,《競爭條例》對涉及非嚴重反競爭行為者只能先發告誡通知,不會立即起訴,意指若企業初犯,可能毋須負上法律責任,即使被判處罰款,上限只為營業額10%,阻嚇力不高,因此《競爭條例》未必能有效維持公平的營商環境。
(本刊刊出的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智學公民 第05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