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認罪未減刑 獲批終極上訴證明
【明報專訊】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4月承認《港區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院法官界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條文須判囚5至10年,將原定的3年8個月刑期增至5年,令呂失去認罪可獲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呂不服刑期上訴但敗訴,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昨頒下判辭,認為本案是首宗涉及國安法21條及33條的上訴案,牽涉「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呂須再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人呂世瑜(現年26歲)昨穿黑白菱格毛衣及白襯衫,由懲教人員押解到庭應訊。法官沒有開庭宣判,僅安排書記派發書面判辭,由呂世瑜及其法律代表簽收。
判辭:涉重大法律觀點 律政司同意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判辭指出,本案涉及兩個「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國安法第21條中關於罪行「情節嚴重」者,須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及此刑期限制是否強制;國安法第33條有關減刑因素的條文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當中3項減刑條件,即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否已「盡列無遺」,還是條文容許基於其他求情理由減刑。
署方拒披露撤法援原因
判辭另外提及,呂世瑜在今年1月26日提上訴,超出申請上訴證明書的28天期限,但律政司一方同意案件涉及重大議題,不反對上訴;上訴庭亦接納延遲上訴是因呂世瑜撤銷法援後,新法律團隊需時向他索取指示,而且延誤時間不長,故批准他上訴。本報向法律援助署查詢呂世瑜撤銷法援的原因,署方回覆稱未經有關人士同意,不能披露任何資料。
【案件編號:CACC 61/22】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