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槍被判真槍 福建商人刑滿仍申訴
【明報專訊】福建晉江商人黃河20年前因仿製台灣玩具槍被警方拘捕,其玩具廠近兩萬支為塑料玩具槍遭查抄,法院其後認定其中6103支為具致傷力的槍械,以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判囚14年。去年底,黃河經4次減刑後刑滿獲釋,近日決定繼續申訴。
黃河僅初中學歷,早年在國企做電工,下崗後和朋友先後開辦過彈簧廠、塑料廠。2003年9月,他在村中開辦了一家玩具廠,並從香港買回台灣生產的玩具槍仿製,其生產的黃河牌玩具槍一度遠銷捷克、菲律賓等國。
「我造的槍能裝備一個師。」黃河近日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說,「但我認為我無罪,我還要繼續申訴。」黃河將兩把遺留家中的玩具槍拆開展示其發射原理,「這是利用壓縮彈簧來推動BB彈發射的,每次只能完成一次擊發」。他承認,其中一款EG723型氣手槍是利用壓縮氣體為動力可以連發。黃河的玩具公司當年被查出該型手槍375支,被認定為槍支,也是導致判罪的槍型。
黃河的律師認為,判決書認定作案時間是2008年初至2011年7月,黃河當時並不知道生產的玩具槍中,有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即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槍支;而認定為槍支的規定,在2011年1月才由公安部網站首次公布。
此前,僅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槍支管理法》第46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