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界:知情同意應涵放映範圍 大狀:不存在默許同意
【明報專訊】香港電影導演會會長張婉婷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引起爭議,教授紀錄片拍攝的電影導演應亮向本報說,紀錄片首先要取得當時人知情同意,包括拍攝用途及放映範圍,及安排提前放映給受訪者,「如果6個(被拍攝者)一兩個不同意放映,就要刪掉(當事人部分),這是最基本的」。他說,紀錄片有很多類型,不一定所有片種都跟隨新聞倫理,希望今次風波不會令紀錄片創作成為負面或「很可怕」的事。
應亮說,紀錄片與劇情片不同,影響被拍者真實生活,除了坊間關注的同意書,更重要是拍攝後安排放映版本,釐清誤會,及決定是否認同可放映。他認為今次《給》受訪者的首次觀影是與其他觀眾一同觀看,方式不太理想。
「一兩人不同意 就要刪當事人部分」
不過,他說紀錄片重點是被拍攝者同意放映的範圍,而非對他人生活避而不碰或陳述故事,而除了《鏗鏘集》式的紀錄片,紀錄片還有創作形式。他慨嘆香港很多好的本地紀錄片不能在本地上映,希望紀錄片創作不會因事件而予公眾負面印象。
大律師何旳匡說,雖然《給》由家長代未成年女生給予同意,但由於各人成年後繼續拍攝、繼續蒐集個人資料,學校或片商有責任向已成年女生再索取同意,並不存在當年已默許同意。他又說,也要視乎當年家長代簽同意範圍是純粹拍攝及在校內播映,還是公映,資料蒐集目的可不同。
張婉婷曾在本地傳媒訪問中稱,自己第一份工是協助英國廣播公司(BBC)在港拍攝紀錄片,製作時強調中立,但今次為母校拍片,很難不投放感情,會以「樹窿」身分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