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六四煽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終院提兩爭議
【明報專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罪成。高等法院早前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15個月刑期。律政司事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昨於高院開庭處理。法官張慧玲同意律政司所指,本案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議題,批出證明書,判辭稍後頒布。
促釐清可否挑戰警禁令
鄒幸彤正就支聯會涉違《港區國安法》案件還押。昨早開庭前,不少旁聽者預祝她「生日快樂」,她回應「新年快樂」。
律政司提出兩項法律議題,要求終院釐清,包括(1)對於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告可否挑戰警方禁止集會命令合法性,作為辯護的方法,尤其是該禁令獲「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立;(2)倘被告可挑戰警方禁令,法院應採取什麼方法,考慮被告對禁令合法性的質疑。
張官上月頒下判辭,接納辯方在刑事審訊中可以質疑警方禁止集會的合法性。張官稱,案中警方無根據《公安條例》要求,即在可行情G下履行容許及方便集會的主動責任;由於控方未能確立警方以禁令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合法性,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 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