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禁國安案「外援」 譚惠珠料一刀切 稱毋須逐案審批 容海恩倡涵所有「涉國安元素」官司
【明報專訊】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釋法後,特區政府表示會積極研究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在Now新聞台節目《大鳴大放》稱,相信修例「最有可能是『外援』律師(即海外律師)不處理國安法案件」。有立法會議員認為國安案「全禁」海外律師大致可行,但修例前應先諮詢,相信立法會可在短時間內審議有關修例草案。
有份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譚惠珠在訪問中表示,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並非指某一個人,而是一個大原則,因此特區政府的回應亦應是處理大原則,她又認為,「最有可能是外援律師不處理國安法的問題,毋須逐件案審批」。被問到是否假設所有海外律師都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她強調釋法處理的目的是不希望引發國家安全問題,而不是個別人的問題。
至於為何港府不在釋法前自行修例,以解決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的問題,而要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譚惠珠解釋,單是修改本地法律沒有追溯力,但人大釋法則由法例實施時開始,即同樣適用於釋法前的案件。
修例料涵律政司聘任律師
譚惠珠稱,今次釋法後,經國安法給予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自治權未被削弱,反而是強化。她又多次強調,制定政策永遠是政府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可決定的,至於個別案件或被告是否有罪,則由法庭獨立判決。
過去政府亦不時聘請海外律師處理訴訟,譚惠珠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都認為,原則上律政司都不應聘請在本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處理國安案件;二人又認為,若政府決定修例,應在引發是次釋法的黎智英案審訊前完成,即今年9月前,相信不難做到。
湯家驊:不認同參與案件即危國安
湯家驊補充,按國安法第47條的條文,應否取得特首發出證明書的原則,包括有否涉及國家安全行為和國家秘密的證據材料,因此他認為修例的基本原則應留意海外律師如何危害國家安全,他不認同單是為被告辯護或參與單一的國安案件會危害國家安全,希望聽到更多理據。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稱,根據這次釋法,香港的國安委可自行決定如何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的問題,所以無論是「一刀切」的方案或就個案申請參與的方案,都是國安委可考慮採納的方案。
陳弘毅:一刀切、逐案申請皆可考慮
立法會議員、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委員容海恩表示,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以全面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是可行做法,又認為不應限於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只要任何案件牽涉國安元素都應納入禁制範圍,又認為立法會以至社會都可在國安委決定前討論有關問題,政府提交修例草案前應諮詢公眾及法律界,並促政府盡快提交,相信立法會在有需要時可加快審議草案。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