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館經理按條款須審批重量圖則 康署:一般文化職系無工程背景 議員:不解無發現虛報
【明報專訊】MIRROR紅館演唱會墜屏事故,屏幕重量虛報為意外原因之一。本報從康文署獲得紅館《租用條款》,列明康文署紅館經理須事先批准懸掛器材重量圖則,署方委派人士須在懸掛工程前檢查整體裝置。本身是工程師的立法會議員張欣宇質疑,「檢查」應包括核對裝置重量,不解署方為何無發現虛報重量。康文署未有回應有否在MIRROR演唱會的工程前做檢查,指事故涉刑事調查不便評論,重申租用人有責任確保帶入紅館的裝置安全穩固,由租用人外聘專業人士檢查的制度正常運作近40年,過去未曾出現重大事故,正檢視並將會更新《租用條款》。
明報記者 梁敏琪
「署方委派者須懸掛工程前檢查裝置」
張欣宇:「檢查」應包括核對重量
紅館《租用條款》全文未有在網上公開,康文署向本報提供的紅館《租用條款》,第15條要求租用人限期前提交場地建議安排予署方紅館經理批准,包括懸掛器材位置和重量圖則,連同經理所要求的器材總負荷量、將器材升高至預定位置的方法等。如要更改,須在覆實訂租至少兩周前提交準確詳盡資料,否則經理有權不批准修訂。調查工作小組主席、康文署助理署長李子俊早前透露,租用人7月中提交「懸掛系統圖表」,7月22日提交更正版供審批,未計搭建舞台時間,距7月25日演唱會首場不足兩周,遲於租用條款要求;李當時解釋,盡量協助業界,署方結構工程師「好快計到符合標準」,因而批准。
康文署指出,負責批准重量圖則的紅館經理,一般屬文化事務經理職系,並無工程背景。經理會與租用人開會,檢視及討論建議安排,並在工程後檢視註冊專業人士簽署的報告,確認報告涵蓋建議安排中的舞台裝置等,才容許演唱會進行。署方未回應經理曾否審批涉虛報重量的文件、租用人是否遲交資料等。
康署:委派工程師確認搭建物位置符文件
租用條款16b條列明,「在裝配或懸掛之前,工程整體裝置剛由署方所委派的人士檢查並證實妥當」,否則租用人不得懸掛搭建物。康文署解釋,委派人士指外判註冊專業結構工程師,而「檢查並證實妥當」指「檢視」懸掛物不會超出場地負荷或危害整體結構。署方提及,其委派工程師在工程後到場視察,確認搭建物位置與文件相符,但未回應工程前的檢查情G,以及在什麼情G下會外聘工程師。
實政圓桌議員田北辰估計,紅館經理實際角色或僅為「收取文件」,無工程背景的經理「有責任但無能力(批圖則)」,建議為吊索物訂立重量、體積限制,「畀個數佢對」。
議員張欣宇稱,經理有工程背景一定更好,惟其主要工作並非工程,依賴工程師簽署報告做法常見。不過,如條款要求署方外判工程師「檢查」裝置,理應包括核對裝置重量,「鰜媬v工程上呢樣浀n基本,鬖a盤度會拎個磅出謗S,磅唔到都至少要問廠拎張cert(證書)褸鵅v,如只檢查位置,「呢個講唔過去」。
議員陳凱欣指出,檢查、批准等字眼較含糊,「冇講到要度、要磅,可能只係用肉眼對位置,甚至只係check齊文件」,建議署方與業界商討,將懸掛工程等列高危,在條文上列明需第三方複檢及檢查方法,「唔想再有意外發生,就唔好依賴一個人」。
大狀:入職毋須工程學歷 難指涉刑責
大律師陸偉雄稱,即使條文上經理有把關責任,但如入職時無要求工程學歷,加上有人提供虛假資料,較難指他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刑責,而工程師是否有其他刑責,則視乎有否證據證明其犯罪意圖,例如「講到明唔使睇就簽名」,相信警方正繼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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