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競爭法實施7年漏洞多 非嚴重者先告誡 學者批減阻嚇倡修例
【明報專訊】競爭條例於2015年12月起實施,由獨立法定團體競爭委員會負責調查及執法,打擊圍標及控制貨品或服務的供應價格等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前主席胡紅玉曾說希望先打大老虎,包括大企業。研究競爭法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鄭建韓認為,條例仍有不少漏洞,例如對涉及非嚴重反競行爭為者,競委會要先發「告誡通知」,沒改善才可提告,做法減阻嚇力,建議修例。
根據條例,如有人涉違反不嚴重的反競爭行為,競委會須於向該業務實體提出法律程序前,向其發出告誡通知,若告誡期屆滿後仍繼續相關行為,競委會可針對該業務實體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啟動法律程序。
鄭建韓認為,針對反競爭行為的調查動輒長達兩年,但非嚴重行為仍只能先發告誡,令法例可達到的效果減弱。他認為可以修例,若有違規行為,就算不嚴重亦應可立即起訴。他表示,立法初期有商界擔心誤墮法網,惟條例已實施7年,相關說法已「講不過去」。
原倡20% 湯家驊:罰營業額10%妥協
違反競爭守則者可被施加罰款,總額不得超過有關業務實體在該項違反行為發生每一年度營業額的10%。前年4月,競爭事務審裁處作出首宗競爭法裁決,10間裝修及工程承辦商被指在安達h提供裝修服務時,以「分餅仔」形式分配生意,合共罰款397萬元,其中7間公司被判處罰款上限。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討論立法時他提議將罰則訂為營業額的20%,遭商界極力反對,但他認為立法有妥協過程,營業額10%仍是大數目。他表示,相關法例只實施了一段短時間,目前未必適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