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GBA專題:穗規管直播帶貨 限言行不止真人 口齒清楚禁稱「國家級」禁炒作 建黑名單退出機制
【明報專訊】廣州市《直播電商營銷與售後服務規範》(下稱《規範》)10月14日正式實施,是廣東省首個針對直播電商行業推出的地方標準,旨在管理直播電商營銷及售後服務,以促進直播行業健康發展,其中包括建立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同時亦將虛擬主播納入標準。
明報記者 陳子凌
《規範》由廣州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電商協會、市直播電商協會和省、市廣告協會等行業組織,引入標準化研究機構調研編制而成,編制過程中參考依據《電子商務法》、《廣告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並徵詢專家及公眾意見。
《規範》參照廣州實際情G,從營銷和售後兩大範疇,就網絡主播、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服務機構、直播營銷平台、直播間運營者和商家等方面的資質、要求、責任、義務定義並納入標準範圍,其中對網絡主播的規範除了真人也包括虛擬主播。不過《規範》僅適用於本地為消費者展開的直播電商營銷活動與售後服務,跨境海外的電商不在範圍內。
總體上,《規範》要求直播電商營銷及售後服務應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制定和公開直播營銷服務管理規則,並監測直播過程;不應有虛假或誇大宣傳、虛假交易等不當行為,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以及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等。
影片須留60天 交易留3年
主播方面,《規範》提出主播要配合直播平台實名註冊,言語表達、儀容動作等也有要求,例如應口齒清楚、表達準確、肢體語言適當,以避免歧義;同時還規範主播的營銷行為,包括不能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對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炒作,或者蓄意製造輿論熱點、僱用水軍刷單、刪除屏蔽不利評價等。《規範》亦明確主播對商家產品的宣傳內容真實性負有審查義務,對主播要分級分類管理,並為各級主播設置對應的培訓計劃、管理機制。
禁涉國安場所 建退款退貨制
《規範》亦要求,不能在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影響社會正常生產與生活秩序的場所、中小學校園及幼兒園內、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場所等地方直播營銷,直播間運營者應記錄保存直播內容,保存時間不少於60日;直播內容中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應自交易完成日起保存不少於3年;使用虛擬主播或使用其他人肖像、聲音合成的話,要通過合法途徑獲得使用權。
《規範》還要求,直播間運營者、商家、營銷平台應建立並公示退換貨和退款制度,明確處理期限、各方責任等,並提供商品退換貨及退款渠道。要對直播間運營者、商家、主播、直播營銷人員建立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因應違規違法等情形,予以警示、限流、暫停直播服務等措施,嚴重者要列入黑名單,必要時註銷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