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案 辯方質疑控方社團定義過闊
【明報專訊】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指違《社團條例》案,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辭時質疑,治喪委員會、特首競選辦等「一人以上的組織」,為何不屬條例所指的「社團」,控方對社團的定義過於廣闊,認為法庭不應以控方的指標來填補法例空隙,否則會踰越界線。
指以控方指標填補法例空隙屬越界
6名被告為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學者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歌手何韻詩、基金秘書施城威。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繼續陳辭,指法例上對於「社團」的定義十分模糊,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難以規範自己行事。對於控方指稱,除非屬豁免類別,否則就是組織;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稱「唔係咁認同」控方說法,「始終要考慮條文上限」,不過又稱控方同時提到要決定是否屬條例下適用的組織,還要考慮指標性的測試。
但何質疑,治喪委員會、特首競選辦等「一人以上的組織」,為何不屬條例所指的「社團」,並指出若法庭以控方引用的銀會案、當中所訂下的指標,在法例上「填補空隙(fill a gap)」,屬踰越界線。
代表何韻詩的大律師林國輝陳辭稱,612基金是信託基金,無架構可言,再者612基金不是永久地存在,僅基於特定事件而成立,不符合社團定義。
嚴官表示,留意到附表提及不適用於條例的團體均有共同特點,「都會觸及公眾」,並非處理家務事,而612基金有對外與公眾接觸。林國輝以大律師辦事處同樣觸及公眾為例,惟遭嚴官反問:「咁大律師寫字樓係咪都要社團註冊?」林解釋,若按控方的標準,大律師辦事處不是豁免組織,因此須註冊。審訊今續,辯方繼續陳辭。
【案件編號:WKS 4829-4834/22】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