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被告庭上脫衣驗紋身 法官指違憲侵人權拒允許
性侵案女受害人不能確認施暴者
【明報專訊】在法庭審理一宗性侵犯案時,由於受害女子不能確定被告是否就是真正侵害她的人,但認得華裔被告身上的紋身,控方要求被告當庭脫衣驗證,法官拒絕此請求,指是違憲侵犯人權。
案中女子是該宗性侵犯案的受害人,她以前只在2個場合見過疑兇,第一次是通過朋友看到了此人的社交媒體照片,其中一張照片上顯示,該男子的左臂上有一個從肘部直到手腕的紋身圖案。而受害人認定,她就是被這個手臂上有紋身的男子所侵害。問題是,出現在被告席上的那名男子X,每天上庭時都是穿正裝出現,手臂被長袖遮蓋得嚴嚴實實,受害人無法確認被告和侵害者是否為同一人。
長袖遮蓋手臂 事主無法確認
另外﹐檢控方也沒有任何照片可以說明被告是否有任何紋身,於是向法官要求,請被告脫掉外套,卷起袖子,如果有必要的話,向受害人展示他的手臂,作為她證詞的一部分。
被告的律師反對稱,如果法官同意上述要求,就相當於在法庭上進行搜查,而被告將是被司法強制參與,這不僅違反了被告的《人權憲章》第8條權利,而且違反了他的第11(c)條無需自證其罪的權利,還有更廣泛的沉默權利。
受理此案的沃特斯(Jean M. Walters)法官表示,命令被告向受害人展露他原本被遮住的裸臂以協助可能的識別,這就涉及到一些獨特的憲法問題。
她引用一例舊案稱,這舊案例中的被告在預審時穿一件獨特的連帽運動衫,警方認為這可能是被告在犯罪時所穿。檢控方先是申請拍攝被告穿該連帽衫的照片,後來改為要求被告脫下連帽衫作為證物呈交。
而受理這宗舊案的高等法院Di Luca法官在判決中指出,從被告身上脫下運動衫類似於脫衣搜查,盡管明顯比傳統上設想的那種侵入性搜查的程度要小得多。但這種搜查涉及類似的隱私問題,並有可能造成某種程度的羞辱或侮辱。
在另一宗舊案Ermineskin案中,證人稱搶劫犯的一只手沒有手指。而此案中的被告右手有先天性畸形,使其尺寸小很多,手指也比正常人短得多。而被告在整個審判過程中一直雙掌合攏,不讓證人看到他的手。於是檢控官要求強迫被告在法庭上向證人展示他的手。
對此主審的DePoe法官認為,在正常的審判過程中,法官不應作出這樣的命令,以免侵犯被告的憲章權利,還有助於避免法院失去公正,在某種程度上參與從假定無罪的(和沉默的)被告那媕簳證據。
回到本案,沃特斯法官認為,被告X的尊嚴所受影響可能不大,因為紋身的位置是在他手臂上,這是一處可能經常暴露在公眾視野中的地方。但即便如此,對於一個正在審理中的法院來說,被告人不能被強迫參加辨認。
在此之前,證人辨別疑犯都是從警方提供的一批照片中挑選和辨別,而被告的照片就混雜在其中。這一程序是在法庭外進行,且是在正式的書面申請後,根據具體的法定制度來執行,這與指示被告在法庭上當場卷起袖子讓證人看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命令正在行使沉默權的被告在公開法庭上脫掉衣服以進行辨認,並不是對司法權力的適當行使。通過法庭的命令強迫被告暴露身體的某一部分,這是完全不合邏輯的。
最後沃特斯法官拒絕命令被告在法庭上卷起他的袖子展示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