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人過程存疑點 涉襲警搶犯男脫罪
【明報專訊】2019年11月「和你shop」示威,便衣警在又一城制服兩名疑破壞餐廳「千O」的男女時被包圍,一度揮動警棍與群眾打鬥,一名餐廳股東被指協助女子逃脫及襲擊4警,他被控4項襲警及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合理羈押下逃離罪,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對警員認人手續不給予絕對比重,且無法從涉案片段肯定襲擊者為被告,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所有罪名不成立。
被告供辭難信服 CCTV距太遠難辨
區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裁決稱,被告韋穎恆(35歲,圖)的不在場供辭說服力不足,單靠其片面之詞難以信服。被告自辯供辭稱,案發當日不在場,而是忙於處理銅鑼灣分店結業事宜,與同事歸還多部租借的電視機。許官同意控方質疑,包括不認為負責人需親自簽署及交收文件,若是重要文件不可能遺失,辯方亦沒傳召當日交收的人作供。被告又說要把多部電視機放入觀塘的餐廳,令人匪夷所思,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5警憑眼認出被告 未提眼有何特徵
案中5名警員在事發一個半月後於認人手續認出戴上口罩及帽的被告。警員分別憑雙眼、面容輪廓認出被告,惟許官同意辯方所指,警員從沒提及被告雙眼有何特別之處可辨認;且事發時場面混亂,警員被襲,當時與被告「來也匆去也匆」,故對此證供不給予絕對比重。另被告與襲擊警員的白衣男同樣左臂有紋身,但警員未能說出紋身圖案,且未有紀錄。
許官續稱,控方根據白衣男行[,向法庭呈上又一城、生產力促進局等的閉路電視片段,稱被告駕車前往現場襲警後離開。惟許官翻查片段,稱鏡頭距離太遠,認為白衣男與被告外形接近、容貌相似,但未能確定是同一人,亦未能確定車輛的車牌一致。
【案件編號:DCCC 218/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