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房東賣樓放租收兩家茶禮 拒新租客入住被索賠2.5萬元
【明報專訊】大溫一名華裔房東在出售投資物業的同時,又與租客簽訂3個月租房合同,結果房子提早成交,臨時趕房客不成反被控訴。卑詩房東協會(LandlordBC)總裁表示,一旦簽訂合法的租賃合同,便產生強制力,房東必須提供住所。
近日,有一名華人房東S在社交平台上求助稱,自己正在出售一棟投資物業,為了不想讓房子在售樓期間騰空——「否則有被爆竊風險」,同時又與一對洋人伴侶簽訂了3個月的短租合同。因樓市火爆,S女士很快就收到心儀的出價。
「我們告訴房客不租了,當時他們雖已簽約,並支付了訂金,但人並沒有搬進來」,S女士認為,只要租客未入住,仍可通過口頭勸退,取得對方諒解。
不過S指,「他們(租客)起訴到小額法庭,判我們必須交鑰匙」。S女士公示的文件顯示,租客稱已獲得卑詩住宅租務辦事署(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依據住宅租務法判發的入住令(Order of Possession)。
到了這一步,S選擇逃避應對,「我們沒有給鑰匙,因為(以為)不是強制執行」,並指,希望不惜代價阻攔租客入住,「根本不能讓他們住進去。在加拿大,只要租客住進來,就沒有人趕得走。」拖延的代價是,S收到對方通知,稱等候入住期間被迫住在Airbnb產生巨額花費,加上精神損失,被要求賠償2.5萬元,「否則會進一步訴訟。」
多名房屋經紀表示,該業主一路都走向最錯誤的選項,先將簡單事情複雜化,「其實只需一開始將賣房成交日定在3個月後就可以,有租客可以照賣,但若又不想錯過好offer,就不能指望魚與熊掌兼得。繼而,她又無視法庭判決,將自己陷於被動境地。」
卑詩房東協會行政總裁赫特尼亞克(David Hutniak)向本報指出,就表面情形看,該個案「極不尋常」,不方便就此提供具體法律建議。但他強調,只要是合法的租賃協議,儘管只有「非典型」的3個月期限,仍表明房東有協議規定的提供住所的義務。
Dong Hua Wang, Local Journalism Initiative Repor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