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管理員欺凌同樓人 惡租客被裁逐出柏文
【明報專訊】列治文市中心一名柏文租客因對維修員及管理員作出辱罵和猥褻評論,並被其他住戶投訴經常吸煙並有攻擊性及欺凌行為,房東去年向住宅租務辦事署(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RTB)申請收回單位並獲得批准。
根據RTB本周公布的文件,事件中的房東去年4月與涉事租客簽訂一年租約,將蘭士登路(Lansdowne Rd.)Lexington Square一個單位出租,但6月底房東便提前一個月向租客發出通知,要求終止租約。由於該租客在限期後仍繼續佔用單位,去年8月房東根據住宅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向RTB提交解決爭議申請,並要求在今年1月31日前收回單位。
房東在申請中提交多份書面證據,指控肇事租客對其他人造成嚴重干擾及危害,違反租約協議重要條款卻未有任何改正。
柏文一名維修工人投訴,去年4月在該出租單位檢查期間,遭該租客粗魯辱罵,工人更稱在租客身邊感到不安全,如果被迫到該單位工作寧願辭職。同月一名女管理員在報告中提及該租客對其作出猥褻評論和欺凌行為。
房東在5月就該租客對維修員及管理員的行為發出書面警告,並指有關行為可能導致租約終止。然而房東在6月再接獲一名住戶的投訴電郵,對方要求匿名以免遭報復,電郵舉報該租客經常吸煙,並有攻擊性及欺凌行為。
該租客承認沒有對一個月通知提出異議,辯稱因家人去世經歷情感困難,而且他的英語很差,不明白要在時間限制內提出異議。他承認有吸煙,但只是電子煙,又辯稱有燒香習慣,又質疑房東提交的吸煙日期準確性。租客又指自己雖犯了一些錯誤,但後來已經康復,因此想留在單位續租。
RTB在裁決中表示,房東有足夠證據,證明租客行為嚴重干擾或危害其他人,終止租約理由具有效性,所發出的一個月通知符合規定的要求,因此批准房東收回單位,並可從租客的保證金中扣除100元,抵銷是次解決爭議的申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