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印良品賠華企40萬人民幣
日方不服上訴遭駁回
【明報專訊】日本「無印良品」與中國「無印良品」之間的糾紛由來已久,去年11月,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與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株式會社良品計劃等相關商業詆毀糾紛一審法律文書公布。由於此前日方在被判決向中方公開致歉的聲明中,稱自己商標被「搶注」,導致構成商業詆毀,被法院判決賠償原告40萬元人民幣。
原告良品計劃認為「無印良品」是其獨創的未註冊商標,且在 1998 年標有「無印良品」商標的商品進入了中國大陸的市場流通領域,具有一定顯著性和知名度。惟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良品計劃主張的訴求不構成實質性近似,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無印良品」商標已達到消費者熟知的程度,因此裁定維持訴爭商標。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無印良品」作為四字詞語不能構成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且訴爭商標與原告所主張1980年已在日本報刊發表的「無印良品及圖」不構成實質性近似,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沒有損害原告的在先著作權。良品計劃不服,上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