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捕重置手機罪成 方仲賢勢囚 難確定用途 藏雷射筆罪脫
【明報專訊】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被指於2019年8月在深水齛犌10支雷射筆,否認3罪受審。法官游德康昨於區域法院指出,雖然他管有10支雷射筆「非常讓人懷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有特定意圖,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惟他在知悉警員身分下逃跑,又多次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純粹刁難警員」;且方接受高等教育,相信有足夠能力推測警方調查方向,重設手機阻撓調查,裁定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明言很可能判監,將方收押至3月3日求情,待索取背景報告。
官:妨司法嚴重 不考慮社服
方仲賢(23歲)開庭前擁抱母親後步進被告欄,聞裁決時表現平靜。辯方一度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官游德康明言妨礙司法公正控罪嚴重,不會考慮社服令,方亦須還押候判。散庭時方母雙眼通紅,以紙巾拭淚,有旁聽者高呼「照顧自己、保重呀」等。
3項原有控罪指稱,方仲賢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儺n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管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52338林發建;他另涉於偵緝警員8702黃漢鋒檢取其手機為證物前把手機重新設置,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料雷射筆擾警 無電池難斷言
游官在裁決時稱,方仲賢並非任何觀星學會的會員,家中沒相關書籍,涉案雷射筆不適用於觀星,不相信他管有雷射筆作觀星用途,認為最有可能的推論,是他擬分發雷射筆後用作破壞警方攝錄鏡頭的感光組件,或擾亂警員心神、挑釁警員,而罔顧雷射筆可能傷害警員的眼睛及皮膚。惟他並非在示威現場或附近管有雷射筆,筆內及被告家中亦沒有雷射筆電池,難以定奪他會如何使用雷射筆,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
見警截查逃跑 可見知警身分
至於拒捕一罪,游官認為方管有10支雷射筆,警方有合理懷疑截查他,亦接納警方曾表明警員身分。方在便利店外停駐多時,在警員截查下突然逃跑,可見他得知警員身分,並知悉管有的雷射筆可能違法,故立即逃跑,而他多次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純粹刁難警員」及意圖「混淆視聽」,裁定該罪罪成。
被捕冷靜 顯行動深思熟慮
另外,游官信納警員曾在救護車表示會檢取方的手機,證據亦顯示警員、救護人員或方的親友未曾接觸其手機,故該手機是於8月6日晚上8時35分在被告控制下重設。
游官又稱,方購買共10支雷射筆,不可能是自用,其手機堨i能有他與他人通訊,分發雷射筆的資料,故重設手機必定會阻撓調查;而方接受高等教育,有足夠能力推測警方的調查方向,他在被捕時表現得比警員還冷靜,亦與警員針鋒相對,「懂得利用巿民對警方的負面感覺保護自己」,可見他預見自己會被捕,行動經深思熟慮,其後重設手機是意圖阻撓警方調查及相關司法程序,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119/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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