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碼:私隱
【明報專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列明,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得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被非法破壞。為落實公約責任,香港於1996年12月起實施《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設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負責監察、監管、促進及確保條例運作。
◆新聞例子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網站,2019年6月14日接獲首宗「起底」個案,至2021年6月底共處理逾5800宗相關個案。「起底」一般是指透過網上搜尋器、社交平台及討論區、公共登記冊、匿名報料等方式,蒐集當事人或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並在公開平台發布。
針對「起底」行為的《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2021年10月8日起生效。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以及有意圖或罔顧可能導致當事人及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包括對當事人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造成身體或心理傷害;導致其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或福祉的傷害;導致其財產受損),即屬犯罪。「起底罪」分兩級,第一級經簡易程序起訴,最高刑罰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若披露行為已導致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受「指明傷害」,則可被控告「第二級」罪行,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萬元和監禁5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稱,轉發有「起底」內容的信息,甚至有造成滋擾的內容如「用麻包袋接放學」等,或已跌入「罔顧」的犯罪元素。
條例生效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擁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公署人員可截停、搜查及拘捕相關者,並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涉嫌載有「起底」證據的電子器材,以及要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營運商等移除「起底」內容,不遵從者亦犯罪。
大律師梁嘉善相信轉發信息亦屬披露,罔顧則為明知風險可能出現而不理會。她擔心法例有灰色地帶,舉例公開某人資料,並指他欠債不還,提醒其他人不要借錢給他,都可能令當事人受「指明傷害」,「意圖或罔顧本來已是『拗餐死』的事」。她認為法例涵蓋面闊,門檻相對較低,「指明傷害」中導致當事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受傷害,已可入罪。
資料來源:私隱專員公署、綜合報道
■相關數據
.私隱種類(表)
.涉個人資料私隱的投訴個案(圖)
●試題舉隅
在保障市民私隱上,政府可擔任什麼角色?解釋你的答案。(8分)
(本刊刊出的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通通識 第73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