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處:工會悼六四被投訴會跟進 悼南京屠殺可「常理」對待
【明報專訊】勞工處長孫玉菡接受商台專訪,被問到《職工會條例》(下稱《條例》)中,工會經費不得用於政治目的的定義,以工會名義悼念南京大屠殺會否違反規例,孫稱這種悼念關於愛國情懷、「常理」會做的事,可按常理處理;當問到悼念六四是否可同樣對待,他則說若收到投訴工會做的事明顯超越職工會會做的事,處方有責任跟進。
社工總工會外務副會長張志偉稱,《條例》指明工會經費可用於區議會、立法會選舉,但其他政治目的,例如推行普選、悼念六四等,條例沒有講明,只看當局如何詮釋,認為有「灰色地帶」,「睇佢龍門點擺,如果視六四是愛國運動可能不同」,質疑是「政治風氣」緣故,官員或會「寧左勿右」。
社總憂官員「寧左勿右」
職工會登記局早前亦去信曾辦六四事件電影放映會的醫管局員工陣線,要求提交資料;陣線主席陳國誠稱已回信,未有新進展,他反問孫玉菡所指「常理」的意思:「常理是根據政府官員的標準定係普世價值?定係有其他準則?」
工聯會曾遊行悼念南京大屠殺,理事長黃國稱工聯會是註冊社團,不是職工會,並舉例工會慶祝國慶是理所當然的公民責任,「不應將政治無限延伸」。
本報透過勞工處向孫玉菡查詢「愛國情懷」定義,是否與之相關就可用工會經費或名義悼念,以及對於工會悼念南京大屠殺與悼念六四事件是否持不同標準等,勞工處在回覆引用《條例》中有關經費運用的章節,稱職工會如有違反,登記局定必嚴肅跟進,未有回覆「愛國情懷」定義。
另外,孫玉菡表示,會在《條例》的「附表1」加入國安罪行,若任何人干犯,5年內不得任工會職員,目標明年內將修例交立法會審議,暫時未決定是否只限《港區國安法》4項罪類,抑或涵蓋到所有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的案件。
工聯會候任議員鄧家彪認為,港區國安法具凌駕性的法律效力,一般條例需要作檢討、配合,強調是對憲法、一國兩制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