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就「起底」拘人 私隱署借警署押犯 疑犯涉網貼金錢糾紛者資料 籲勿轉發免違法
【明報專訊】「起底刑事化」修例生效約兩個多月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拘捕一名31歲男子,涉嫌在網上平台公開與自己有金錢糾紛者的個人資料,被捕者羈留在警署。公署提醒市民切勿「手多多」,轉發相關「起底」內容亦有可能違法,呼籲切勿以身試法。
稱按例需48小時完成扣留
公署昨午在長沙灣分區警署門外簡報行動個案,為公署獲刑事檢控權後首宗拘捕行動。公署解釋,由於署方暫時無羈留設施,今次行動需借用警方場地,又稱根據法例,需在48小時內完成拘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刑事調查組署理高級個人資料主任盧Y凡表示,被捕中國籍男子31歲,涉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行。該男子涉嫌在網上平台披露他人電話及地址等個人資料,初步調查疑涉金錢糾紛。公署收到事主報案後跟進,昨於西九龍採取行動,拘捕該名男子,行動中檢獲一部智能電話。該男子昨被拘留調查,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被問到案件何時發生、涉及金額、疑犯披露了對方什麼資料、公署有否要求網上平台移除相關資料等,盧Y凡均以為免影響調查和檢控工作為由未有披露。
被問詳情 稱免影響調查不披露
盧又說,今次事件暫時無任何人轉載相關「起底」資料,但提醒若有人轉發涉及「起底」的資料,即使不是披露人,都可能違法,提醒市民切勿「手多多」,轉發相關「起底」內容亦可能違例。
根據《私隱條例》,獲授權人員須將被捕者帶往專員的辦事處進一步查訊,或將被捕人帶往警署,按照《警隊條例》處置;被捕人不得扣留超過48小時。據了解,昨拘捕行動由公署刑事調查組人員負責,未有與警方展開聯合行動,但借用了警方拘留設施。
私隱公署提醒,違反《私隱條例》第64(3A)條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處罰10萬元及監禁2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修訂條例》亦適用於網上世界,市民在網上或社交平台發布或轉載任何看來是「起底」的信息前都要三思,以免觸犯法例。
立法會於9月29日三讀通過將起底刑事化的《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會上多名議員擔心公署執法人手不足及沒有執法經驗,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懋礄犰^應稱,公署已聘請退休警務人員及相關律師協助,警方亦會支援。私隱專員鍾麗玲接受傳媒訪問時亦表示,新例賦予公署刑事調查及檢控權,公署收到投訴後毋須轉介警方跟進,可「一條龍」執法,現職員工會到警察訓練學院及律政司接受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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