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方推論「好危險」 官拒方仲賢浸大學生會fb截圖呈堂
【明報專訊】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圖)前年8月6日在深水麚Q指管有10支激光筆被捕,他另涉在知悉手機會被檢取作證物後重設手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妨礙司法公正3罪,昨於區域法院續訊。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拒絕方仲賢及浸大學生會的近200張facebook頁面截圖呈堂,質疑控方假設被告反對警察,必然買激光筆攻擊警員,是「好危險」的推論,「必須拒諸門外」。游官另拒絕無邢s聞片段呈堂,方仲賢召開記者會及接受媒體訪問片段則獲准呈堂。
警員黃漢鋒早前供稱,曾在救護車上要求方把手機關機,並告知他將檢取手機作證物。庭上讀出救護員張家俊(音)的書面供辭,稱僅記得警員曾要求方「唔好用電話」及「M家熄機」。
兩護士未見方在應診格用手機
控方案情亦稱,方仲賢的手機在他送抵明愛醫院後有重新配置紀錄。治理方的護士張琪琪(音)供稱,方在應診格內沒使用手機,另一名護士區婷婷(音)亦無印象方曾用手機。
控辯雙方續爭議部分控方證物能否呈堂,包括方仲賢及學生會facebook頁面截圖。控方稱帖文證明被告知悉反修例示威詳情,亦提及收集資金購買物資,可推論方購買激光筆意圖傷害他人身體;辯方則爭議帖文中無提及以激光筆襲警,又強調本案並非政治案件,示威相關言論應與本案無關。
質疑控方假設「反政府故擬傷警」
游官拒絕帖文呈堂,質疑控方假設被告「因為反政府,所以反警察,所以必定有意圖買雷射筆傷害警察,呢個係好危險鼣~徑」,認為帖文並非招認,亦未能證明被告購買激光筆的意圖,帶來的偏頗遠大於舉證價值。
准案發後方受訪片呈堂
控方亦申請方仲賢在案發後召開記者會及接受訪問片段呈堂,認為他在片段招認案發時在鴨寮街購買激光筆,以及警方曾出示委任證,與警方是否正當執行職務有關;他亦稱激光筆用作觀星,屬開脫罪責。
辯方則質疑片段絕大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而即使他指稱之觀星用途並非真確,亦不代表他意圖以激光筆攻擊警員。游官接納片段為混合供辭,包含被告自願招認及開脫罪責,內容「並非模稜兩可」,批准內容呈堂。
至於無邢s聞拍攝示威者使用激光筆攻擊警方的片段,游官認為無助證明被告意圖使用激光筆作武器,拒絕呈堂。審訊今續。
明報記者
【案件編號:DCCC1119/20】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