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提供數據 需申報安全評估
【明報專訊】國家網信辦昨發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列明數據處理者在特定情況下向境外提供數據,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包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等5類情況。
據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網站,意見稿稱,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包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營運者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數據中包含重要數據;處理個人信息達到100萬人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累計向境外提供超過10萬人以上個人信息或者1萬人以上敏感個人信息;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的情形,應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意見稿又要求數據處理者須事先自評風險。數據出境評估結果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內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環境發生變化等,數據處理者應當重新申報評估。
內地滴滴出行赴美上市曾引發數據外流疑慮,國家網信辦稱制定意見稿是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徵求意見至下月28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