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官員申報利益 信任制度不監察 拒評梁振英須否申報子公司 湯家驊:要看股權架構
【明報專訊】網媒立場新聞日前引述「潘朵拉文件」報道指,梁振英任特首時透過兩間離岸公司迂迴持有戴德梁行日本業務公司三成股權,並以約230萬元出售,質疑他沒申報。特首林鄭月娥昨拒評事件,指政府有穩健申報制度,申報表格已列明要申報的項目,不會檢查或調查各人登記的利益。本報翻查該表格,列明須申報「持有」面值超過股本1%實益股份的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名稱。有大律師認為不論直接或迂迴持有的公司股權,官員都應申報;梁振英昨回覆本報指,申報制度無要求說明或提供子公司名稱,又反問何謂「迂迴」(見另稿)。
被問對潘朵拉文件指控梁振英隱藏財富有何回應,以及政府會否跟進,林鄭月娥昨稱不願評論個別個案,政府有非常穩健的申報制度,行會成員及問責官員須公開申報的利益,機制是信任制度(honour system),不會檢查、監察或調查每個人登記的個人利益。
翻查《行政會議成員個人利益登記冊》,行會成員每年須登記個人利益,包括「其本人,或連同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者)或其他團體的實益股份,而這些股份的面值超過有關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並須說明公司或團體名稱。本報昨向行會秘書處查詢是否認為梁振英在任時沒違申報制度,及上述要求涵蓋申報直接及迂迴持有的公司股權否,政府發言人回覆時沒答上述問題,重申行政長官自願跟從《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訂明安排,在上任之初及其後每年申報其投資及利益。
湯:買匯豐股票 不等於受惠匯豐賣產
行會成員湯家驊昨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不知梁振英相關公司架構或董事,強調不評論有關事件。他指,如某人全權擁有某公司,該公司再全權擁有另一公司,而該子公司賣物業賺錢,收益透過公司架構上流到達該人,就是得到利益;但若買匯豐股票,亦不等於擁有匯豐資產,除非匯豐售賣資產後將獲利作為股東的分紅,才可說是利益,「所以不可以跳一步說,你有一間公司,這間公司有子公司,子公司有物業,賣了(物業)你就因此得益,這說法是有些以偏概全」。
被問如他自己擁有子公司會否申報,湯說如子公司由他完全直接控制,這些公司只是代理人,就應申報,但若子公司有自己業務、有他人任股東、控制權不在他,「那些就不應是屬於你的利益,你有的利益只是你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湯家驊稱,據其了解,行會秘書處不認為梁振英在任時違反申報制度,又說合乎道德與否,視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若法律容許便非不道德行為。
查錫我:梁應解釋無申報原因
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認為,梁振英在道德上應解釋為何沒申報有關股權及為何以迂迴方式持有海外公司;如用海外公司或將股份交予信託,就可迴避申報利益,申報制度蕩然無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