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爭議題材、做民調 製作人員須上報
【明報專訊】《香港電台編輯政策及流程》鼓勵製作人員利用「上報」機制,在編輯會議機制「必須上報項目」包括:涉一個中國原則、外交事務或可能涉及外交政策層面的外交關係敏感事項;憲制秩序;國家安全及嚴重的公共秩序事項。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梁麗娟稱,此舉令節目製作者凡事「上報」,浪費大量行政時間,令機構無效率,節目難緊貼民情。
另涵外交憲制罪犯訪問 學者:無效率
文件提到,鼓勵節目製作人員利用「上報」機制,就可能具爭議的節目盡早尋求指引,助理處長或總監肩負編輯責任,確保有關節目上報至編輯會議討論,並密切監察該等節目製作過程;播出暗中錄得的音像,製作人員應依循既定程序上報;利用隱藏器材收音或錄影,亦應上報。
須上報事項方面,若播放罪犯和通緝者訪問、圖避法網者隱藏身分的提案、付費予罪犯或曾犯罪者、播放暗中錄得的音像、披露循非官式途徑取得的嚴重罪行細節、外界要求查看或取得港台未經播放的音像、委託外間機構就政治事態調查意見,均須上報特級節目主任或以上職級人員,或向編務會議或高級職員會討論。
文件又提到,指導原則為若有疑慮應上報並記錄有關決定。就與編輯政策有關事項,最低限度應上報總監層級,總監會決定是否需再上報;縱認為無必要為節目尋求具體編輯指示,但題材具爭議或可能對社會造成不尋常衝擊,也須即時知會所屬單位上級,上級亦須報知更高級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