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學生涉大埔警署縱火 官質疑檢控未全符控罪元素 控方續告
【明報專訊】大埔警署去年4月凌晨遭人投擲汽油彈,警署車閘及外牆被火熏黑,3名同校中學生被捕,案件昨在區域法院開審。兩名18歲學生本打算承認有意圖而縱火罪及襲警罪,法官林偉權質疑控方檢控基礎缺乏「罔顧警員生命」的控罪元素,稱片段顯示燃燒物在原點燃燒,距離火點頗遠的警員「不慌不忙」上前觀看,質疑「對他人身風險損害何在?」控方一度想改為「罔顧警署內所有警員生命」,法官質疑「令人費解」及「不可取」。控方最終堅持以原有基礎檢控,辯方遂改稱擬不認罪。
兩人原擬認罪 或改不認罪
3名被告為中五生曾華錕(18歲)、中五生羅聶峰(18歲)和中三郭姓男生(16歲),同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用火損壞屬於港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罔顧警員26719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曾華錕及羅聶峰另涉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茪鶪ㄙ鯆 官:難符罔顧警命
首兩名被告甫開庭表示承認兩罪,第三被告則不認罪,控方讀出案情,並播出大埔警署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官指燃燒物有大有小,均在原點燃燒,現場沒有物件導致火勢蔓延至警員附近,警員更「不慌不忙」走上前觀看,十分鎮靜,關注為何控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2)為檢控基礎(即包括「罔顧警員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辯方同意法官所指,稱去年曾去信律政司要求以第60條(1)檢控(即不包括罔顧警員生命),惟不獲接納。
控方改指「罔顧所有警員」
官批花巧不可取
林官即稱,兩個檢控基礎令判刑有「相當的分別」,一度休庭讓控方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控方稱律政司堅持檢控決定,即遭林官質疑律政司有否觀看片段,控方稱有,亦再已向他們解釋,並申請將「罔顧警員26719」變成「罔顧警署內所有警員」,林官反問「什麼所有警員?」控方解釋律政司稱案發為停車場出入口「有車就有人」,林官聞言稱「令人費解」。
林官續稱,控方要視乎證據檢控,而非花巧地「以為刪掉一個警員身分就可包含全世界」,直指做法「不可取」,又反問如何令檢控工作進步、如何令大眾對法律認知有正確觀念。
下午開庭後,為案件提供法律意見的律政司檢控官親自到庭解釋,稱被告將燃燒中的汽油彈投擲至警署車輛出入口,其中一枚擲向警員26719,另燃燒物茼a後,部分玻璃碎向不同方向飛濺,有車位出現焦黑痕[,顯然已屬罔顧其生命,但承認片段中未有拍攝到相關部分,不過有警員會出庭供稱在案發後的發現,再遭林官反駁「那段動盪日子中,這不是唯一發生的事」。
控方最終決定以原有基礎繼續檢控,辯方稱擬改為不認罪,並需時索取指示。聆訊今(7日)續。
【案件編號:DCCC 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