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定罪者 擬禁任工會社工 最快今年啟修例 社總:法例全方位納各範疇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實施逾年,繼「完善」選舉、修改電檢制度等以維護國家安全,本報獲悉,勞福局擬修改《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及《職工會條例》,將國安法納入不能擔任社工的罪行,國安法定罪者除非獲社會工作者註冊局全體成員同意,否則不可任社工;國安法定罪工會理事同樣會遭取消資格(DQ)。收緊社工及工會規管的修例工作,最快今年展開。明報記者 陳柔雅、何宛兒
社工註冊局負責社工註冊、續牌及紀律等事宜。《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17條規定,任何人如被裁定犯了附表2的罪行,註冊局須拒絕被定罪者註冊為社工,除非獲註冊局所有成員同意,該人才可獲註冊(見圖)。
註冊局由15名成員組成,8人由社工選出,6人由特首委任,餘下1人為社署署長或其代表。本屆8名民選成員為民主派,年底將改選。換言之,如有社工違反附表罪行,只要有1名註冊局成員反對,該人便等於被DQ。
附表2訂明嚴重罪行包括強姦、亂倫、猥褻侵犯、拐帶兒童或少年、謀殺,部分可囚終身。政府消息人士稱,擬在附表2加入國安法罪行;當局亦會要求社福機構確保社工認識及遵守國安法,但相信非規定社工上課。至於如何執行,該人稱正諮詢機構,而機構須就此每年交報告。
至於規管工會的《職工會條例》,第17條列明除非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同意,涉欺詐、不誠實、脅迫或身為三合會會員罪行被定罪者,5年內不得任工會職員。政府消息稱政府擬將國安法加入條例,意味可DQ國安法定罪工會理事。
邵家臻:違立法原意 陸頌雄:緊盯正常
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外務副會長張志偉相信,政府正全方位將國安法納入不同範疇。至於是否合適,他相信國安法屬「凌駕性」條例,「不到我們評論,它要做就要做」,但指附表2罪行多屬性罪行或影響他人福祉的罪行,立法原意是保護服務對象的利益,國安法與附表2的罪行不太相關,與立法原意不同。
曾任註冊局成員的立法會社福界前議員邵家臻說,附表2加入國安法「表面看似無傷大雅」,實際是「風馬牛不相及」,指列附表2原意是保護服務對象,「(勞福局長)羅致光當初有份制定立法,相信他最清楚立法原意」。
本身是註冊社工的工聯會陸頌雄認為修例合理,因為違反國安是嚴重罪行,現時國際形勢複雜,將國安「睇緊齱v屬正常。他希望社工勿將政治理念或意識形態透過工作放諸服務對象身上。他稱註冊局處理「七警案」(曾健超案)使他不滿,「同顏色就罰都唔使罰」,認為要檢討註冊局權力如成員組成。
工盟批剝奪權利 工聯:助聚焦工運
工會方面,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相信修例與否,目前政治氣候下國安法定罪者已很難任工會理事,並指部分人僅行使言論自由已被控國安法,令人擔心執法是打壓異見者,一旦修例,或變相令持不同政見定罪者被剝奪從事工會的權利。他說要視乎修例寫法,如像電檢條例引入「不利國安」概念,則憂當局有無限詮釋空間,變相成為政治箝制。
工聯會麥美娟表示,近年有些工會成立並非做工運工作,政府若修訂任何規例令工會聚焦工運工作是好事,她又質疑近年很多工會成立只由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監察是否足夠。
反修例運動觸發新工會浪潮,多個工會曾發起罷工,不少社工到前線調停警民衝突。有親建制媒體近期屢指控職工盟「反中亂港」並促取締,另指控社總「包庇黑暴」。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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