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號橋衝突案 5中大生暴動蒙面罪成 官指裝束類同必有共同目的 斥恃人多阻警執法
【明報專訊】前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二號橋衝突,5名中大學生被控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等8罪,案件昨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暫委法官張潔宜表示,5人均在警方驅散後短時間內被捕,不可能是在驅散前一刻到場,加上他們的裝束與其他示威者相同,肯定5人在暴動範圍內集結,恃人多勢眾阻警執法,裁定5人全部罪名成立,還押至10月19日求情及判刑,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5名被告全為中大學生,依次為劉晉旭(現年22歲,下同)、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2歲),他們同面對暴動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另符和許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5人聞判後表現冷靜,法官讀畢裁決後一度休庭,庭外有近百人守候,被告趁休庭時間與友人相擁最後道別,不少人痛哭,庭外一片哀嚎。
還押10月判刑 索背景報告
休庭被告親友相擁痛哭
張官裁決稱,當日下午1時許二號橋發生暴動,集結者4次以垃圾車掩護,衝擊警方防線投擲硬物及汽油彈,5被告當場被捕。辯方不爭議現場發生暴動,但爭議各被告有否參與其中,5人中只有首被告自辯,他供稱當時因大學情G混亂想返家,在離開途中經過現場。
張官認為,首被告當時穿上護脛和手袖,走進示威者人群中行為與想法不一致,裁定其證供不合情理亦不可信。她續稱,即使不能確定首被告何時到場,然而他在衝擊後的驅散行動中短時間內被捕,身處位置與暴動範圍十分接近,不可能是驅散前一刻才到場,再者他戴上防毒面罩及防火手套等裝備,唯一推論是他留守暴動現場集結,衝擊警方的防線,戴上面罩的目的是為阻止警方識別身分,裁定他暴動及蒙面罪成。
至於餘下4名被告,張官認為4人亦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場,他們有足夠時間提早離開現場,與示威者劃清界線,惟他們選擇留下,而且他們的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類同,必然有衝擊警方的共同目的,裁定4人暴動及蒙面罪成。
兩被告藏螺絲批鎚頭罪成
官:沒證據與課堂有關
第二及第五被告另涉管有鎚頭、螺絲批及板手,張官稱兩人雖是中大學生,但沒證據顯示涉案物品與課堂有關,由於法庭裁定兩人參與暴動,當時示威者曾敲打物品、製造障礙物等,而涉案物品可用以傷人或損猁垂~,因此裁定兩人罪成。
本案為第二宗中大暴動案裁決,首宗案件涉及11月12日的二號橋衝突,共4人被控暴動等罪,最終兩人暴動罪成,兩人罪脫,罪成的兩人分別被判囚4年6個月及3年9個月。
【案件編號:DCCC361/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