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感激議案控宣恐怖主義 押後4周再訊 4港大生1獲保釋 控方即覆核須還押
【明報專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7月通過「感激」七一刺警案疑犯梁健輝「為港犧牲」議案,其後撤回及致歉。4名出席會議的學生被指發表煽動暴力言論,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同被控一項《港區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原拒絕其中3人保釋、批准第四被告保釋,控方隨即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申請覆核保釋裁決。羅官最終按法例下令所有被告還押。
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意圖傷人
4被告依次為張敬生(19歲)、郭永皓(20歲)、杜林丞亨(18歲)及容頌禧(19歲),均報稱學生。4人得悉保釋被拒後低頭不語,在被告欄向親友揮手道別。昨日聆訊歷時4個多小時,他們站立應訊逾半小時後獲羅官批准坐下,有被告豎起拇指示意。
控方原申押後8周 辯方稱不公
4被告同被控一項宣揚恐怖主義罪,稱他們今年7月7日宣揚恐怖主義。另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屬交替控罪,稱他們同日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警務人員。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8星期,以調查涉案共9部手提電話和電腦,以及翻閱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會議片段。辯方質疑押後8星期太長,或對被告不公平。羅官最終認為押後4星期較合適,案件押後至9月14日及10月15日再訊,並要求控方9月再提堂時匯報蒐證進度。
辯方為4被告申請保釋,羅德泉聽畢雙方陳辭後表示,考慮各方陳辭、本案情况、被告當日言行、被告參與的角色,以及不同角色衍生的風險,決定拒絕首3名被告的保釋申請,批准第四被告容頌禧保釋。控方隨即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H條及第9I條申請覆核,要求繼續扣押容頌禧,羅官最終按規定下令還押。根據條例,裁判官命令准予任何人保釋,但律政司長擬申請覆核裁判官的決定,裁判官須命令羈留扣押該人,並由司法常務官在48小時內將被羈留者帶到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席前。
容頌禧原本的保釋條件包括5萬元現金擔保、其母5萬元人事擔保、不准離港、遵守宵禁令等。羅官亦頒下多項涉及國安法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准接受媒體訪問、不得居於港大宿舍、不得參與任何港大學生組織、不得發放或轉載任何有合理理由被視為違反國安法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言論,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做出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罪行。
羅德泉確認屬指定法官
以往涉及國安性質的裁判法院案件,大多由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而本案則由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負責。司法機構回覆本報查詢稱,羅官亦是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指定法官之一。
【案件編號:WKCC3292/21】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