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娛樂」定義不清 查錫我:籲投票否關鍵
【明報專訊】過往屢有建制派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在造勢大會與助選團唱歌或設舞獅鑼鼓表演環節,是否同樣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指出,法例沒仔細定義何謂「提供娛樂」,難一概而論,要視乎法庭判斷。他說只提供娛樂並不違法,關鍵在於有否同時呼籲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他說市民若發現有懷疑舞弊行為,可向廉署舉報。
沒籲票投某人 難言一定不違法
查錫我表示,有關法例旨在確保各級選舉公平公正,不准任何人提供利益如食物、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關鍵在於除了提供娛樂,有否同時呼籲投票或不投票予特定候選人,如兩者皆有,便可構成違法。他說,有人在造勢大會唱歌、打鼓、舞獅、變魔術等是否屬提供娛樂,難一概而論,要視乎法庭如何詮釋及判斷。他舉例,「查錫我上台唱歌係咪娛樂呢?我一唱,齯H走晒,係咪娛樂呢?」
至於候選人與助選團在造勢大會唱歌會否違反上述條例,查錫我認為難言是「娛樂」,相關舉動主要是激勵士氣及製造氣氛,但強調要視乎法庭如何界定「娛樂」。被問到若歌手出席候選人造勢大會唱歌,但沒呼籲他人投票予特定候選人,是否便不違法,他相信「中招機會低些」,但難言一定不違法。
曾有候選人提供歌唱表演書法班被控
翻查資料,2019年區議會選舉落敗候選人、報稱獨立的歐頌賢,涉於選舉期間向他人提供歌唱表演及免費書法班,以誘使他人投票給她,早前亦被廉署落案起訴兩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按廉署披露的案情,兩名街頭藝人應歐頌賢邀請在前年10月10日在大學選區內一個港鐵站出口附近演唱了一小時,歐在同月16日在同一地點舉辦免費書法班,兩次活動期間場地都展示一幅印有歐的肖像及名字的直幡,她亦有出席該兩次活動,助選團亦在現場派傳單。歐向有關街頭藝人及書法家分別支付1200元及800元作報酬,並在選舉申報書中申報有關費用為選舉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