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歌造勢 黃耀明區諾軒控舞弊 廉署指涉「提供娛樂」誘投票 查錫我:歌手身分難拗
【明報專訊】屢公開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的歌手黃耀明於2018年為立法會港島區補選候選人區諾軒造勢大會站台唱歌,並在表演後下台前說 「3月11號選區諾軒呀吓」。事隔3年,黃耀明及區諾軒昨日被廉署落案起訴涉於上述補選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給區諾軒,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案件周四(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廉署前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表示,相關法例沒仔細界定何謂提供「娛樂」,但本案特別之處是黃耀明本身從事娛樂行業。
過往有建制派在選舉造勢大會有唱歌等表演,被問是否違法、會否調查,廉署稱不評論個別事件(見另稿)。
獲准保釋的黃耀明昨透過好友郭啟華回應:「今朝清早(指昨早)被拘捕,現已保釋。」因8.18流水式集會案被判囚10個月的區諾軒正服刑,累計身負5案(見表)。
2018立會補選 黃獻唱後說「選區諾軒呀吓」
廉署表示早前接獲投訴,指有人涉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徵詢律政司後起訴區諾軒(34歲)及黃耀明(59歲),兩人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區諾軒是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4名候選人之一,最後當選。控罪指出,兩人涉於2018年3月3日,在補選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給區諾軒,有關娛樂為「歌唱表演」。
廉署指出,區諾軒2018年2月底起在社交平台專頁發帖宣布同年3月3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行集會;集會前數小時,區在專頁宣布黃耀明將於集會表演。廉署稱,黃耀明於台上演唱兩首歌,在表演尾聲呼籲出席集會者投票給區諾軒。翌日區諾軒的專頁分享該集會短片,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者作出呼籲,區把該短片及該則宣布黃耀明會在集會表演的帖文申報為選舉廣告。
翻查片段,黃耀明當晚上台演唱《每日一禁果》及《It's My Party》,下台前說:「It's our party. 3月11號選區諾軒呀吓。」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人或第三者在選舉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根據該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7年及罰款50萬元。
查錫我:可拗唱歌是否娛樂 申報不代表不違法
查錫我表示,雖然法例沒仔細界定何謂提供「娛樂」,須由法庭判斷,但本案較特別是黃耀明為歌手,本身從事娛樂行業,料較難爭拗並非提供娛樂,而且他有呼籲投票予特定候選人,相信表面證據成立。他說視乎被告能否向法官提供合理解釋,亦可爭拗唱歌是否屬娛樂。他指即使候選人曾就此申報,不代表不違法。
黃耀明1980年代與劉以達組成「達明一派」,音樂風格前衛鮮明,近年他多次就政治表態,亦曾參與佔領運動、反修例遊行,曾發表紀念六四事件的歌曲《回憶有罪》。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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